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实行分工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厅党组厅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目标管理,与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厅党组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组书记、厅长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组其他成员和厅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领导,也要明确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位领导干部,并将责任分工名单报厅党组备案。

第四条厅党组成员、厅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要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严格执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领导责任,并同时做到以下几点。

(一)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分工落实责任,并组织实施

(二)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一次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纠正存在的问题

(四)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来信来访,及时制止和查处本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厅纪检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厅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党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厅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和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工作由党组统一领导,厅纪检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

(三)考核情况要及时向被考核的处室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反馈,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被考核处室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解决,并向厅党组报告整改情况和结果。

(四)考核结果建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组和党组书记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述职报告,并书面报告省委、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厅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也要列入年度总结,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报告厅党组。

第七条厅纪检组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厅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等处理。

需要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由厅纪检组具体实施;需要进行组织调整、责令负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辞职或对其免职的,由厅纪检组会同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教育处具体实施。

第九条处级领导干部个人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依照《规定》第十二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厅纪检组会同人事教育处提出意见,经党组研究决定后,由人事教育处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厅纪检组会同机关党委、人事教育处按党纪、政纪处分的规定程序办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本实施细则于2004年10月重新修订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抓好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确保厅党组确定的全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共同维护我厅的良好形象,特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厅党组书记、厅长对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纪检组长协助、支持、配合党组书记、厅长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并对分管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

1、党组成员、副厅长、纪检组长应认真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从政法规制度,不断增强反腐倡廉自觉性,共同抓好全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党组成员、副厅长、纪检组长要坚决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共同维护厅党组领导班子勤政廉洁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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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职务变动时,由新任者续约

2、此责任书一式三份,签约人各持一份,纪检监察室存档一份

3、本责任书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至下一轮签订《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