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意见》和厅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的范围和对象。厅直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防办、质监站、水利志、厅机关各处室领导干部。
第三条考核的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厅党组领导下,厅纪检监察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考核的方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
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要专题向厅党组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他考核对象应在年度工作考核中,将分管范围内履行责任制和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的重要内容。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厅党组派考核组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专门考核或重点考核。考核采取听取被考核对象的汇报,召开座谈会和个别听取意见,开展民主测评,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五条考核的内容。根据《水利厅党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对被考核对象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1、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纪委以及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下达责任目标,认真实施情况。
2、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把廉政工作融于业务工作之中,制定的措施和办法。
3、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违法乱纪发生及制度落实情况。
4、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5、遵守议事程序和规则,重大事项、重大经济活动,坚持公开、集体研究决策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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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6、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材料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