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履职效能考察制度

一是细化考察内容。《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的内容,突出了一个“细”字,将廉政考察和履职效能考察分为10项内容,这10项内容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和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服务高效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和日常考核中监督干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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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实行考察人员问责制。为保证廉政和履职效能考察的公正、公平,防止考察中的不正之风,《办法》要求考察人员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全面、客观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廉政和履职效能情况,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对于不如实反映考察情况或通风报信及影响公正考察情况的,将严肃追究责任。对干部考察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考察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可向上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检举、申诉,受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