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工作精神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现就落实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高度重视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工青妇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当前,通过工青妇组织做好群众工作,充分发挥好工青妇组织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是新时期新阶段作好群众工作的迫切需要,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是“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重要内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认真做好工青妇组织工作。

二、加大经费投入提高工青妇工作的经费保障水平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工青妇组织正常运转及必要的工作经费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省、市(州)财政要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专项工作经费,县(市、区)级财政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青少年、妇女儿童人数,按照不低于人均0.5元的标准在年度预算中相应安排共青团和妇联组织专项工作经费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乡镇财政要妥善保障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经费,村(社区)工青妇组织的工作经费要在办公经费中予以保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认真落实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的经费保障工作。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会费,支持地税部门依法开展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

(二)帮助工青妇组织改善基础设施。要将职工、青年、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和工青妇组织活动场所与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纳社会资金、接受各方捐赠以及采取资产置换、市场运作等方式规划建设一批活动场所。

(三)加大对财政困难市(州)工人文化宫(俱乐部)、青少年活动阵地、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建设项目的扶持力度。省级相关部门要主动关心和帮助地方青少年活动阵地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的建设,将青少年活动阵地及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益性活动场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及其运转经费纳入经费预算予以保障,为青少年及妇女儿童提供良好的活动环境和活动条件。

(四)大力开展各项健康有益活动。工会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困难职工帮扶”等活动;共青团开展“青年志愿者”、“希望工程”、“留守学生关爱行动”等活动;妇联开展“春蕾计划”、“维权解困”、“贫困母亲救助行动”、“失业失地妇女、流动留守儿童关爱行动”等活动。协助工青妇组织推进扶贫济困工作经常化、社会化和规范化;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通过“劳动竞赛”、“青年就业创业”、“巾帼建功”等载体活动激发各行各业群众的创造活力和创新能力;积极支持工青妇组织依法维护职工、青年、妇女合法权益,开展矛盾调处、惠民服务等工作,促进我省社会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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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政府与工青妇组织的工作协调

按照省委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要求,结合政府工作实际,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联系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通过充分发挥政府与工会联系会议、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与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职工利益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重大问题,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广大职工的实际问题、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