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人大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调研对策

一、矛盾表现

1、人大干部流转问题。当前,人大干部流动太慢是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中的主要问题。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中,流动过快与流动太慢的问题同时存在,并已经对人大工作构成了现实的影响。流动较快表现在领导层,即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流动比机关干部要快。由于人大机关干部长期得不到交流,一方面使人大干部的工作热情受到影响,工作视野受到局限,另一方面对于优化人大干部队伍结构极为不利,吐故纳新十分困难,这种局面还导致的一种现实影响,年富力强的干部对人大工作敬而远之。**县人大常委会机关现有的29名工作人员,其中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人大机关工作的6人(其中在人大机关工龄长达26年之久的有3人),连续10年在人大机关工作的12人。这种流动过快与流动过慢同时并存于人大机关的局面,对人大工作开拓创新造成了障碍,对国家权力机关履职行权形成弊端。

2、人大机关编制问题。我国各级党政机关机构编制,几度改革几度膨胀,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县一级人大机关几经改革后编制没有增加,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总体来看,人大作为一大家,人员编制尚不如党委、政府,甚至比党委的一些工作部门的编制还少。**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定编19人,事业编2人。这21个编制中,除去常委会正副主任6人,正县级干部2人,司机4人,实际工作人员编制仅有9人,若按省委、市委文件要求,与市人大对应设置工作机构,平均每个委室仅为0.9人。即使在这样一种编制状况下,还要抽出专人搞中心工作;如此以来,不要说实行实质性监督难以可能,即使是履行程序性监督都捉襟见肘、难以为继。另一方面是,与人大机关在职干部过少形成明显反差,我县人大机关离退休干部18人,差不多与在职工作人员的1∶1。如此为数甚众并持续、快速增长的离退休人员,使人大机关不堪负重。

3、人大机关干部交流问题。自20xx年底,**县五届人大常委会换届以来,7年间县人大机关共交流干部16人次,其中充实到人大机关12人次,交流出去4人次。可以看出,人大机关交流的干部本来就很少,但即使在为数甚少的交流中,还存在着明显的高进低出现象。人大干部交流中高进低出的状况,不仅导致人大干部心态失衡、挫伤人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由此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也显而易见,“人大干部低人一等”的社会议论再一次得到社会事实的客观印证。另一方面,人大机关干部的年龄偏大,现在29名工作人员中,50岁以上的12人,50—-40岁的10人,40—-35岁的6人,35岁以下的1人,平均年龄达48.2岁。离退休干部中,处级干部10人,正科级干部8人,形成了在人们心目中人大机关是“第二老干局”印象。

4、人大机关干部待遇问题。从法理上讲,各级政府的法律地位显然应在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而从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构成来看,其资历大都在同级政府组成人员之上,其中不少本身就是从党委、政府领导人转任人大领导人的,因而,其政治经济地位理应不在同级政府组成人员之下。可是,现实中在人大工作的领导和其它干部的待遇与在政府工作的领导和其它干部都出现了明显的反差。主要是政治待遇方面政府优于人大。一是人大领导人游离于同级权力核心之外二是知政权明显弱于政府三是排位上的尴尬。待遇上的反差,实际上就是把人大干部作“二线”干部看待,把人大工作作为“二线”工作来对待。这不仅使人大干部心里失衡,也恶化了人大工作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人大工作的困难与麻烦。

二、原因分析

人大干部队伍建设中这些突出矛盾由来已久,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认识上存在误区。地方人大工作存在的突出矛盾之所以长期得不到解决,说到底是地方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认识和态度问题。也即是人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定位问题。这个问题虽然从宪法的层面得到了解决,但人大的实际地位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差甚远。地方各级党委事实上更多的是把人大作为一个民意机关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权力机关来定位,囿于一旦人大的法定地位得到充分的、确有保障的落实,担心出现与党委争权,给政府添乱,使社会政治生活更加活跃,调控难度加大。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和考虑,导致有利于推动人大工作的法律、政策措施该出台的迟迟没有出台,而不利于人大工作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却并不鲜见。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自觉不自觉地把人大干部配得年纪偏大一些,能力偏弱一些,机构编制编紧一些,工作条件偏差一些,使各级人大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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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认真制定和落实相应的干部人事政策。要按照落实人大的宪法和法律地位的要求,适应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重新核定人大机关的机构编制,保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上下对应设置,每个工作机构保证2—3名工作人员,消除“一人委”现象,使之能够真正适应由程序性监督向实质性监督的转变。要研究出台具体的政策措施,化解人大机关离退休干部过多的问题,并从政策制度层面防止离退休干部在各级人大机关的大量“堆积”。彻底改变“年纪大,到人大;年龄满人大管”的状况。

三要完善人大工作体制。应将上下级人大之间的指导和监督关系调整为领导和监督关系,这样做既能使人大工作与党政工作在上下级关系上相适应,而且于法也并不矛盾。如果这种机制调整能够得到认同的话,还可以一并考虑调整目前的审计、监察体制,使之退出政府工作部门序列,直接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这种调整从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言是极为必要并不可或缺的。

四要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身建设,主要是应抓好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要不断优化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和结构,提高专职化比例,形成梯次结构。在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干部中,充实经济、法律、科技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比例不得少于70%,并适当增加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建议年龄满50岁的处级干部、40岁以上的科级干部不再调入人大机关任同级别的职务,在人大机关工作满10年的交流出去。要把人大机关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阵地,按照“先当议员后当官员”的思路配备人大干部,大力推进人大干部的交流,着力改善人大干部的结构,降低人大干部的平均年龄,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保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使人大工作的传承与发展从“人”的层面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