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济雄强调要做好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县乡人大换届选举要把好“三关”

郑家林

2010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对选举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根椐选举法修改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笔者认为,应把好“三关”即选民登记关、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关、投票选举关。

一、把好选民登记关

选民登记是选举工的基础环节,是直接选举中对选民资格进行确认的程序。公民只能通过选民登记这一法定的、必须履行的手续,才能成为合格的选民和获得选举、投票的权利。因此,选民登记工作不仅影响到公民个人政治权利的获取和行使,也会影响到县乡选举的整个进程和选举的结果。

(一)明确选民登记程序。⑴发布选民登记公告;⑵选民登记;⑶公告选民名单;⑷查重补漏,确保做到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⑸发放选民证;⑹及时处理选民登记中的有关问题。

(二)要明确选民登记原则:⑴按选区组织登记,经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⑵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进行登记。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地选民愿意参加区、镇人大代表选举的,持户口所在地的选举委员会或者乡(镇)以上单位选民资格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⑶必须符合登记条件:①年龄条件,即法定年龄:在选举日以前出生的人员;②属地条件,一般以户口所在地为准(包括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③政治权利条件,即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④行为能力条件,精神病人、痴、呆、傻等不能依法正常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不列入选民名单;

(三)选民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1、正确区分予以登记、不予登记和不列入选民名单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应当予以登记的人员。①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②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③正在被劳动教养的;④正在受拘留处罚的;⑤被判处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⑥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前四种人员在执行地所在选区登记,后两种人员在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

第二种是不予登记的人员。①因反革命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在被除数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②正在服刑的反革命罪犯和被判死刑、无期徒刑的其他罪犯;③被判处有期(包括原判死缓、无期徒刑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现在正在服刑的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盗窃(重大)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经人民法院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第三种是不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员。精神病患者和呆傻人员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2、正确处理特殊选民的登记问题。(1)长期在外务工经商人员,原则上在户口所在地登记。如果已经办理了选民资格证明,在务工所在地参加了登记的,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2)流入人员登记把握三条:即有固定住所、住满一年以上、有选民资格证明即可登记;(3)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均由各单位组织登记,上述人员的家属、子女及其他成员户口在单位的,由单位登记,户口在村(居)委会的,由村(居)委会登记;(4)已经划分了选区的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人员,户口在镇内的,如本人愿意在企业登记的,由企业所在的选区登记,已在企业登记的选民,必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取得联系,户口所在地不再登记,不愿意在企业登记的,由户口所在地登记;破产、停产、改制、兼并企业人员和买断工龄人员,户口已转入村(居)委会的,由村(居)委会登记;户口仍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登记,原主管部门撤销了的,由现在的主管部门登记。

二、把好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关

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能否充分发扬民主、选好人民代表的关键。

(一)明确提出代表候选人程序。按照新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具体工作中,要做好以下几点:

1、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重点是宣传代表的基本条件和代表的比例构成要求

2、依法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一是必须坚持等额提名推荐,每个提名单位所提代表名额都不得超过本选区规定的代表名额,否则提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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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投票”,是指重新选举。凡在一次投票中,收回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应当宣布选举无效,进行重新投票;

“另行选举”,是指“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要根据第一次投票得票多少的顺序,按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后再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即在选举中,遇到几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均超过选票的半数,并且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作者单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太平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