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督办、通报、表彰、绩效考核和网络建设。

第三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要以讲政治和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办理建议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和改进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四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要配备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要把有较强协调能力和较高政策水平,熟悉本系统、本部门全面工作的人员安排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岗位,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较高职级的人员,从事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范围

第五条建议提案的办理范围:

(一)省和市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省和市政协委员、省和市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省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办理原则和职责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市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真正受益,让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对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创造条件,按时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人大代表、提案者作出说明解释。

第八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凡属市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市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区县(市)人民政府工作范围内的建议提案,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对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的建议提案,由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答复;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办理。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章、制度和考核评比办法

(二)按照交办程序,及时将建议提案分转落实到承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员

(三)组织办理上级或市本级建议提案,并负责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四)组织办理市本级人大主任会议和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须由市政府直接承办的重点建议提案

(五)负责指导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做好综合协调

(六)对承办单位的具体承办人员适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经验交流、考察学习等活动,全面提高办理队伍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七)负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根据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研究落实情况,进行书面反馈。

第四章办理程序

第十条交办

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建议提案的交办部门,全面负责建议提案的交办工作。

(一)市本级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依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所明确的职能确定承办单位,及时交办,并提出办复时限和工作要求

(二)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办理

(三)省、市重点建议提案,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交承办单位办理

(四)对涉及2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建议提案,根据建议提案的核心内容,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共同研究办理

(五)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必须及时研究处理,认真核对,逐件登记。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接收单位要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退回,由交办部门重新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不得自行转送其他部门办理或积压。

第十一条承办

(一)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要逐件分析研究,提出拟办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后,指定责任部门和专人办理

(二)承办单位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收到承办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对问题比较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对上级或本级政府临时交办的急件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复

(三)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向交办部门报告,由交办部门予以协调,并形成一致意见。

(四)办理工作要在遵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内部网上交办、督办、反馈,以及与人大代表、提案者的联络、沟通等,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答复

(一)各承办单位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提出的问题。答复函要言简意赅、逻辑严谨、条理清晰,避免长篇累牍、答非所问。

(二)答复函须经承办单位办公部门负责同志审核,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建议提案办理后未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签批,不得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三)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时,要附带征求意见单,由人大代表、提案者亲自签署对承办单位办理工作的意见,任何经办人员不得代签。各承办单位不得委托下属单位直接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四)承办单位办复后,要根据办理情况,注明办理结果。办理结果按本规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在答复函的右上角标明。并将答复函和征求意见单一式3份报送交办部门,由交办部门转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对于由多位人大代表附议的同一建议,要逐一答复每位署名的人大代表;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答复函面送第一提案者

(六)对于由2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要形成一致意见后,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在未形成一致意见之前,主办、协办部门均不得答复。

(七)对于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要将拟办理结果报市政府办公厅,并以市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复函,同时将纸质文档一式二份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八)对于省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分管市领导和市长审签,报省政府领办、督办领导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九)对于市人大和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形成答复函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审核,报分管市领导审签后,答复人大代表或提案者

(十)对于当年已经答复并列入解决或基本解决范围的建议提案,在工作中如有调整,导致实际结果与答复内容不一致的,承办单位要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反馈,并向交办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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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客观条件限制,两年内无法解决的建议提案,没有及时向人大代表、提案者解释清楚的;

(五)对人大代表、提案者态度粗野蛮横,因主观原因造成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

第二十条对建议提案拖延不办,经多次催促仍无改进的;不认真贯彻市政府决定,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对责任者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市政府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