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一隅之见
摘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近年来检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新,是检察机关在决策机制上接受外界监督的一种措施。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将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逮捕、决定撤案、不起诉等部分决策环节向社会公开,通过这项制度,办案人员更注意证据的审查和程序的规范,更注重文明办案,有利于办案质量
的提高。不仅有助于提升检察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而且也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关键词:人民监督员制度职务犯罪侦查司法公正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人民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所谓人民监督是指在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权力的所有者为保证权力在正当范围和轨道上运行,而对委托出去的权力以及权力的行使者进行监察、督促和控制的活动。[1]高检院为了解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监督问题,同时也为了体现自觉接受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决心,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一年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初步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一制度的全面试点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引起更进一步的较大反响,有的观点认为这一制度是自我作秀,有的观点认为从制度的设计到推行能够看到,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向前发展,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水平的完善提高,以往旧的司法体制下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被逐步摒弃,取而代之的是程序公正观念。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权监督的背景下产生的,通过规范的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置于群众监督之下,实现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经常化、制度化,促使检察机关更加公平、公正地行使侦查权,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基本理念。经过前期一阶段的试点工作,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本文对这一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思考的基础上,试从基层院试点实践中取得的成效和存在问题提出一隅之见。
一、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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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人民监督员制度产生的背景、功效和意义
长期以来,对检察体制改革较为关注的人们讨论到一点,即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享有了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决定逮捕权、公诉权,可以依法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那么对于这种侦查权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成为社会公众关注和检察机关自身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检察机关高层在探索试从内部解决这个问题,尝试了加强内部纪检监察、完善侦查制约机制、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等办法,但一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处理的全过程笼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人民群众对办案缺乏理解和信任,对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造成诸多不利因素。因此,“必须研究建立必要的机制,接受外部的监督,唯此,才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并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2]–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在强化对检察工作监督的背景下孕育的,通过规范程序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环节有效地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力求通过民众参与检察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科学的监督依据应当从权力的本质中发生。权力除了本质上具有阶级属性外,还具有公共属性。权力如何行使,理应由公众来监督。”[3]
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着眼于解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深入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其目的是为了健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