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八项制度的通知
中国铁路工会兰州铁路局委员会文件
兰铁工发„2011‟3号
关于印发《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三项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工会:
《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兰州铁路局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局十一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同时,下发《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请各单位工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1、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兰州铁路局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3、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
兰州铁路局工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企业,充分调动和发挥全局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把企业民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促进全局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铁路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兰州铁路局(以下简称路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都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及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路局职代会是路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是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兰州铁路局工会(以下简称路局工会)是路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路局职代会的日常工作。
局属单位及铁路合资公司均应实行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2
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职代会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路局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路局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路局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六条路局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和审议行政工作报告,路局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培训计划,路局改制、改组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企业年金、医疗保险基金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筹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集体合同履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提案征集处理情况的报告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审查同意或否决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管理制度,企业改制、改组时的职工安臵方案和用于安臵职工的资产处臵方案,以及劳动保护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权
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等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路局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评议范围包括行政正、副职(含助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根据职代会民主评议结果,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并作为晋级、提职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应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五、选举权
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行政领导人选,也可以民主选举行政领导,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
依法选举、变更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协商代表,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具有一定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实际工作经验、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有较高威信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路局职工代表。
第八条路局职工代表按分配的名额、构成要求,由局属单位职代会、职代会联席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出席路局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的选举,以局属单位为选举单位进行,应当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
路局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路局职代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向选举单位职工述职,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接受选区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条件成熟的单位经上级批准,职工代表的选举可以采取竞选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路局职工代表应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构成。职工代表中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40%以上;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既有技术职称又有领导职务的,以领导职务计)应占50%左右;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0%。
局属单位职工代表中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50%以上;技术5
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领导干部(班子成员)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
职工代表中劳模先进、少数民族、女职工、青年职工、民主党派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职代会代表人数按在岗职工总数确定。职工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40-80人;职工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70-150人;职工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100-200人;职工在10001-100000人者,代表为140-280人;职工在50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也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代表人数不得少于30人。
路局职工代表组成若干代表团。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副团长1-2名,负责主持代表团的日常活动。
第十一条选举单位职工有权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由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职工代表,应经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
职工代表因各种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及其原领导岗位或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退休的,入学、长病、待岗、离岗一年以上的,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6
按原结构经民主程序进行补选。
第十二条公司制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应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首选人选。
第十三条路局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因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出差对待,按照路局的有关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四条路局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自觉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遵守路局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职工,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代表职工利益,及时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认真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
三、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职工进行述职,接受评议;
四、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积极宣传大会的主要精神,完成职代会交付的任务。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路局职代会届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职代会届期为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职代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级职代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
第十七条职代会应当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各级职代会可建立非职工代表旁听制度。
第十八条由职代会选举、表决的事项,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或者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有效力。职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代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二十条路局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代表团团长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路局职代会主席团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局属单位职代会主席团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0%。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工作机构与8
各代表团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设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大会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开好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
三、研究大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
四、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根据需要路局职代会设立安全生产经营、生活福利、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案审理、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委员会,完成职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委员会分别由7-11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路局工会在路局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聘请路局机关有关部门中非职工代表身份的部门负责人或专业人员担任,但必须经路局职代会审议通过。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三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路局职代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提交路局职代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路局职代会召开期间,根据路局职代会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权限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向路局职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三、向路局职代会报告工作;
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路局职代会决议的情况;
五、办理路局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路局职代会推选若干名职工代表参加路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企业年金理事会,任期与路局职代会任期相同,路局职代会可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补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和企业年金理事会职工代表理事。
第二十五条路局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路局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基层职工代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协商处理(基层职工代表不低于应参加联席会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一),通过的决议要向下一次路局职代会报告,并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7天通知与会人员作好准备,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路局党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联席会议实行票决制。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程序
第二十六条职代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召开党委(总支或支部)或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届、次职代会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职代会召开前15天应将大会议题(议案)、日程,书面向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申报。上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应在5天内给予批复。
职代会召开前15天,行政应将职代会议题所确定的有关议案(草案)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预审,广泛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根据议案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预审,预审意见和建议会前7天书面报工会。
工会将预审意见整理归纳后,于会前4天转交行政;行政根据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议案(草案)。
三、各代表团(组)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审理委员会(小组)。
四、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按照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知被评议领导干部做好述职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职代会召开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有关领导作相关议案的报告。
二、按照铁道部、路局关于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规定,由领导干部大会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评议。组织职工代表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领导干部个人评议和测评结果报告。
三、组织职工代表分项讨论审议大会议案。
四、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职代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属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有关议案,对通过的应做出决议,由行政领导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属审议决定的有关议案,对通过的应做出决定;行政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
五、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经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
第二十八条职代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领导干部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干部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个人说明,由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调查核实。
二、闭会后10天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7天内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
三、利用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职代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动员职工群众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按照本细则规定,做好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
第二十九条路局职代会接受路局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考核,不断提升职代会质量,推进民主管理、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职代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
第三十条各级行政组织要及时向职代会提交属于职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代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代会有关行政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代会的监督、检查。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职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厂务公开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一条工会负责职代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职代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和职工代表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向职代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召集并主持职代会联席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13
管理的其它工作,承担职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组织作用。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基层单位职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为加强职代会制度建设,切实保证职代会各项职权的落实,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都要建立健全职代会监督检查机制,在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职代会工作机构要会同党政领导或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职工代表对职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厂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路局、局属单位、铁路合资公司要加大对职代会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力度,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健全完善制约机制。对不按时召开职代会,不按照职代会职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提请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资格,直至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路局职代会开会及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由行政列支。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兰州铁路局工会。兰州铁路局十届一次职代会通过的原《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2:
兰州铁路局车间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车间民主管理是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管理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充分调动广大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积极性,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兰州铁路局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兰州铁路局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区总工会,局党委、路局、局纪委、局团委,局内各单位,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兰州铁路局工会综合(财务)部2011年1月24日印发校对:刘超颖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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