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5篇范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79号)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1999年6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嘉廷

1999年6月15日

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保护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知名度、较高商标附加值和较强竞争力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适用驰名商标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地、州、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云南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

计划、经贸、科技、外贸、国资、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云南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实行自愿原则。第五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认定云南省著名商标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在本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注册商标实际使用2年以上;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评为云南省名牌产品;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

(五)售后服务措施完备,具有良好信誉;

(六)注册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申请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填写《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法定资格证书;

(二)该商标在国内注册使用的证明;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等级证明,近两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和销售区域、销售量以及售后服务措施:

(四)该商标广告的覆盖地域及广告资金投入情况;

(五)该商标的保护措施

第七条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第八条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的申请之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

日起6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予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予以初步认定的云南省著名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认定,发给《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云南省著名商标证书》及标志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作。

第九条云南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云南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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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