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暂行办法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依法履行询问职权,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被询问单位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专题询问是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种形式,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有组织地开展。对某个议题提出询问称为专题询问。
第三条专题询问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专题询问对象是指询问议题涉及到的“一府两院”或其相关部门,包括上级部门在本区设立的垂直管理机构。
第六条专题询问议题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并结合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区人大代表提出1
的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专题询问的程序:
1、确定专题询问议题、对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应询、敷衍塞责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对专题询问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经审核后函告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并作为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及时留档保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