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制度:第一条闭会期间,县人大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代表走访选民1―2次,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探索和创新代表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闭会期间,县人大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代表走访选民1―2次,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探索和创新代表活动方式,拓展代表活动的内容。

第二条代表走访选民的内容:

(一)由各代表小组组织开展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具体由各代表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指导下安排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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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1―2次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代表工作会。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将在每年人代会上对代表工作成绩突出的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