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

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提高依法自治水平,加强内部民主建设,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章程,依据本指引,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应当由社会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产生。

第三条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体现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反映会员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社会团体应当明确会员资格条件,规范入会和退会程序,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六条

会员申请入会,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会员提交入会申请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会员退会需书面告知所在社会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九条

社会团体应当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并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

1第十条

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社会团体终止事宜;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会员数量少于100个(含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数量超过100个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会员数量的1/3,且会员代表数量不少于50个。会员数量较多的,可以申请适当降低会员代表比例。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应当体现广泛性、代表性,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选区和会员代表名额,各选区根据理事会分配的会员代表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会员代表。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行业协会商会每届3年。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四章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的人数一般为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由理事会确认。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秘书长(聘任制)、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应当由理事长(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可以授权或委托一名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选任制)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会长)因下列情形不能召集理事会的,经1/5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其决议须以无记名方式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死亡或失踪;

(二)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有关权力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辞职;

(五)因身体原因无法履行职责;

(六)有证据证明有滥用职权或其他严重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超过60人的,可以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指引第十八条第

一、

三、

五、

六、

七、

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章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是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社会团体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3人,一般不超过5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秘书长可以采取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为聘任的,不具备理事资格,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行业协会商会的秘书长应当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七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会长)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理事长(会长)出现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由1/5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以无记名方式经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可对理事长(会长)进行罢免。

3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长)的罢免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9名。监事人数超过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监事或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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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由山东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自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4日。指引中的各项条款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