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

杭办发〔2008〕122号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

国内公务考察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将其作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从2004年开始,我市开展了“行为不廉洁、作风不检点”问题专项整治,把“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款旅游”问题作为重点整治的内容,取得一定成效,

—1—但“三公”问题仍然是当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突出问题之一。在公车管理方面,个别领导干部和驾驶员不遵守有关规定在节假日私驾公车旅游,上下班接送小孩,有的不遵守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务接待方面,少数单位假借工作之名相互请吃,个别人员假借公务接待之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生活性支出,甚至利用公务接待之名套取现金,采购礼卡、消费卡等;在国内公务考察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假借公务考察、党团活动、学习培训等名义,组团外出公费旅游。这些现象影响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委、政府的形象。一些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纷纷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加强“三公”问题的管理监督。为切实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地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打造“廉洁杭州”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遏制“公车私用、公款吃喝、公费旅游”不正之风,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公务接待、国内公务考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公车使用

1、定人驾驶

公务用车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市管领导干部应于9月2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纪—2—委、监察局批准;市直各单位的处(含处级)以下干部需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单位负责人需驾驶公车的还应报上级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并于9月20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机关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按省直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2、定点停放

公车在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原则上应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路途遥远等特殊原因需在驾驶员居住区附近停放的,应首先选择停放在市、区两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内部停车场内,如附近确无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的,应选择安全固定的停车位实施定点停放。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单位的公车一般不得停放在居住小区。固定在外停车过夜的车辆,其所在单位内部停车位应向周边社区错时开放。市直各单位应将本单位所有公车的停放地点于9月20日前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如有变更,应及时上报。国庆、春节长假期间实行集中封停,各单位所有公车必须集中停放在本单位停车库(位),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的,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并做好用车情况记录以备检查。

(二)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

1、规范公务接待经费的管理

—3—公务接待的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前三年接待费使用情况、工作性质、业务量大小、工作外向度等确定各单位年度公务接待基数后从单位经常性业务费定额中单列。对于招商引资等特殊工作需要,由市财政局审定相应额度后,各单位要按预算编制要求,编制详细项目预算,列入年度预算。公务接待费指标不属增人增支范畴,一经核定,一般当年不作调整。各单位要在当年核定的预算中开支公务接待经费,不得突破预算,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费超指标的处理。到当年年底,如出现公务接待费超指标的情况,确系因处理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增加公务接待费的,由单位提出甄别申请,经市财政局确认后增加单位的公务接待指标,但其资金在单位经常性业务费预算内调剂解决,不追加预算指标,并接受审计或人大财经委审核。若因违反规定而超标,将由市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该单位下一年度预算指标,并限制该单位会计人员的职称晋升。

2、完善公务接待审批和报销制度

公务接待实行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实行审批人、经办人、证明人“三人分离”审核等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公务接待申报、审批制度。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人员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经单位办公室(秘—4—书处)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领导审批。在公务接待后,负责接待人员应持《公务接待申报表》如实填写《公务接待预算审核表》,经单位财务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再送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各单位在公务接待后,必须在一个月内,持《公务接待申报表》、《公务接待预算审核表》和食宿正式发票按财务报销有关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对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对公务接待费实行专账制度,即单独建立公务接待费用明细账,不能与会议费、业务费及其他费用混列或变相列支。会议费报销时必须附《杭州市市级行政机关会议审批表》等相关资料,没有附相关资料的,则视为公务接待行为,并列入公务接待费专账支出。

(三)进一步加强国内公务考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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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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