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南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省委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巡视工作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省委统一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结合,加强与有关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负责同志。省委巡视办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均为领导职务。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负责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省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察局党员副局长;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包括省直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国有或1
国有控股企业等)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对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必要时,省委可安排巡视组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项巡视。
第十四条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三)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提出有关巡视干部调配、任免的建议;
(四)配合巡视组对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管理和使用巡视工作专项经费,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五条对市委、市纪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市监察局党员副局长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党委、纪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县(市、区)监察局党员副局长的巡视,每届任期内一般应开展1次。
对其他单位的巡视和专项巡视,由省委决定。
第十六条省委巡视办拟定年度和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报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十七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由省委巡视办协调,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以及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等信息渠道,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巡视组根据省委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或阶段巡视工作计划、方案,结合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办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事宜。
第二十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要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一条巡视工作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要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要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同级纪委(派驻纪检组)、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和网上举报等;
(四)召开有离退休老干部代表、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和干部群众代表等参加的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根据需要,可采取“一对一”谈话方式;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一年内组织部门进行过考核测评的,应利用其结果;
(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必要时,可采取“暗访”的形式;
(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应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三条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必须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省委、市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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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五十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或修订有关配套制度、规定;省委巡视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巡视机构内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