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

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委办发〔2015〕52号各市、县(区)党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省委各部、委、办,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大学党委:

《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2015年12月3日关于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为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根据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意见》、《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闽委发〔2014〕18号)和《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闽委办发〔2014〕22号)等,制定本规定。

深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主要是“五抓五看”,即:看有没有抓加强教育,看有没有抓制度建设,看有没有抓“一把手”,看有没有抓查处,看有没有抓部署、检查、落实。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干部。党支部(党总支)、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每年至少组织1—2次集中学习,并将学习研讨情况报上级党委、纪委

(二)把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六项基本条件和党员八项义务作为教育重点,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党员宗旨意识,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

(三)把党规党纪、廉政法规以及从政道德、“三严三实”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在各级党校开设新提任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专题教育班,作为主体班次予以固定,每期不少于3天。

(四)强化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教育。拟提拔担任厅级、处级、科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要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廉政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岗位履职要求,撰写对照检查材料,提交党委(党组)备案。

(五)采取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通报、媒体公开曝光典型案件、组织阅读案件剖析材料和忏悔录、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职务犯罪典型案件庭审、到警示教育基地接受教育等方式,每年至少组织1次集中警示教育活动,发挥反面典型警示作用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

(一)按照“可执行、可检查、可整改、可督办、可追究”的要求,制定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清单,明晰责任主体、内容、标准、时限

(二)落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促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三)深化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及时修订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责任和措施等

(四)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健全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会议培训、差旅和办公用房等方面的配套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五)贯彻落实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求,严格执行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和违纪违法免职等6种干部“下”的规定,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中办发〔2015〕42号)中明确的10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及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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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责任追究终身制。按照失责行为发生的时间确定责任主体,不因问题发现的时间、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追究责任。

第九条

第十条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省纪委承担。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