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初探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农村新政策,各地陆续取消农业税,这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农村“土地热”现象再次出现,被抛荒、代耕、流转的土地,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的焦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断出现,不少还是群体性纠纷。就涟水县人民法院而言,××年受理此类纠纷共件,占全年收案总数的,××年月—月份受理此类纠纷计件,占收案总数的。从统计数据看,今年仅个月时间,此类纠纷数量与去年全年基本相同,且占收案总数的比例翻了一倍之多。大量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出现,给农村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如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已摆上基层人民法院的议事日程。本文拟从争议受理、案由确定、审理原则和案例分析等四个方面入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审理作一初探。
一、争议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调或调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年月日,《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自××年月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省法院系统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依据,《条例》第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条例》第条同时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基石。人民法院应站在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到,妥善受理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是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任务,对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二、案由确定
(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通过自愿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将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发包给承包人,由承包人独立经营,完成规定的上交任务后,享有合同规定收益的协议。
凡农业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因农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或终止而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由均应确定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承包,人数众多的,应当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二)承包经营权纠纷
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第条第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指因发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的规定,侵害承包人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与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侵权类纠纷,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属合同类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
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因转让、转包、出租和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履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过程中而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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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在讨论这起纠纷时,对是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方自愿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组村民,双方自愿对各自部分承包土地进行调换,并已实际履行。因此,原告王杰要求收回被互换的承包地的请求,应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第四十条之规定,可驳回原告王杰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年不变,法律对合法的土地流转予以保护,但法律上的土地流转内容,应包括土地权利和义务一并流转。本案原、被告虽然互换了土地,但双方承包经营权证书上仍记载原承包土地亩数,仍基于原承包土地面积上交农业税,既是以原有承包地向国家承担上交义务,就应对原有承包地享有权利。故本案所涉土地并未发生法律意义上的流转,原告王杰对其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土地,仍享有承包经营权,对其要求换回土地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本案系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纠纷,第二种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法院支持原告王杰的诉讼请求,有利于保护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