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
现行劳动法律立法的不足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较大,而近年来大量的劳动立法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弥补了其诸多不足。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如仲裁时效制度、“一裁二审”制等均存在缺陷,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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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律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效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了较大的修改,应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缺陷。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保护周期过短。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仅为60日,根本起不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规定相比原来规定的60日有较大的发展,但仍有缺陷。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大多是劳动者,而他们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考虑再三后才会与与雇主对簿公堂。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或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来求得解决。而有的用人单位则今天推明天,不断地承诺与推拖,等到了局面不可收拾、不得不撕破脸皮的时候,劳动者很过能因过了仲裁时效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仲裁时效期间过短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更大。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应该至少不低于两年,或者长于两年才是更合理的选择。
2、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关与法院的处理方式完全不同,有悖法理。依照法律的规定,仲裁机关对超过仲裁时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是“不予受理”;而法院的处理是受理后,通过审理查明“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