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变革不断加剧,社会结构持续复杂,当今社会已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纠纷多发期。如何正确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要面对也必须要处理好的关键问题。而建立行之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既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举措,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执政为民的实际体现。
一、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历史传统及发展中国文化自古就有平衡、中庸的传统及和谐的价值取向,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地以寻求调和为正道。“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最早的出现可追溯到我国的西周时期,而且一直在官方和民间都以不同的形态得到延续不断的运用和发展。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这就是当时的官府调解。另外,因当时的社会基层中宗族的巨大影响和长期存在,有了纠纷常常邀请宗族族长或者长老亲友和一些办事公道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传统。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调解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这一时期的代表。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
会暂行组织通则》,它的颁布施行是我国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调解制度在我国最终确立。1989年,《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把我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推进到了新的历史阶段。
从中国的历史实践来看,“调解”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和良好的社会秩序,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活动急剧增加,纠纷也日益增多和复杂化,加之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及社会法制观念的变迁,传统的单一的调解制度越来越难以完成其新时期的使命。
为此,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依据法律分别做出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不仅进一步加强了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而且完善了我国人民调解这一重要的民主和法律制度。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工作制度和工作网络,强化社会联动调处,将人民调解、行
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2009年6月,有关部门又提出了《积极发挥司法调解主导作用,全面推进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意见》。由此“大调解”作为一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
二、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构成及相互关系按照中央文件的要求和各地区调解工作的探索实践,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主要由“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构成。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归劝和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司法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权益争议平等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调解是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在其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劝导,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虽然在各自领域都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但由于其性质、范围、效力的各有不同,造成单一的调处模式和手段很难适应新形势下化解矛盾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虽然因其“民间性、自治性”的特性而
具有简便、快捷、高效、普遍的优势,但也正是由于其“民间性”,使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结果往往具有不确定性。行政调解由于其以政府部门为依托,较易为纠纷当事人信服,而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因此,由行政调解的纠纷大都能顺利解决。但是,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如果双方不能自觉履行,其效果的实现同样面临考验。而司法调解,虽然其调解结果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由于其“不告不理”的司法属性,造成调解受理渠道相对单一,调解成本偏高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司法调解的调处效果。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现实需求和意义
(一)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节约社会管理成本,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多次制定相关政策,提出具体要求。胡锦涛总书记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我们党以文件的形式对“大调解”格局的形式、方法和目的进行的详细阐述和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也指出,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二)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解决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社会结构日趋复杂,各级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与此同时,我们的社会管理体制在某些方面一时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从另一个侧面加剧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数量急剧上升,大量的上访、群访事件层出不穷。而单一的矛盾纠纷调解模式,又各有其局限性,很难彻底的解决问题。为此,只有统筹协调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大力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并通过“大调解”机制的运转,有效调动司法力量、行政力量以及各种社
会资源,各负其责、各尽其能、互相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立体化的矛盾纠纷化解处理格局,才能积极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和谐,长治久安。
(三)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节约社会管理成本,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同样也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充分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实现多种社会管理形式的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既可以提高社会管理效率,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同时也可以相应的减轻群众诉累,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真正做到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四、其他地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的经验
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我国很多地区探索出了很多实际有效的方法。例如:上海就积极汇聚多元调解力量,集中各方服务资源,合力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和良性互动,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广泛发动政法干警、律师、法学教育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专业人员,以志愿者身份积极参与所在社区的调解工作,及时、就近为群众提供公正且低成本的矛盾纠纷
解决途径,使得社会矛盾在初始阶段就得到了有效的化解。再如杭州,也总结出了从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在基层就地解决社会矛盾,靠创新依法处置社会矛盾这三条基本经验。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建立诉调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了医疗纠纷调委会、物业纠纷调委会等专业调解组织。
五、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成立组织,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网络。建立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以司法、行政为主体,各类资源有机整合的组织模式,形成较为完善的网络体系,真正实现“三调联动”。成立专门组织,统一接待,统一受案,统一协调各调解单位,形成调解合力。
(二)发挥专长,建立专项调处队伍。
新形势下,随着社会变革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而且这些纠纷内容多元化、涉及的专业知识多、对法律政策理解要求高。针对这一情况,就要求我们组织建立专业性强的矛盾纠纷调处队伍,聘请专业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通过矛盾双方听得懂、信得过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三)实行首办负责制度,切实保证社会矛盾不出门。充分利用“大调解”网络,实行首办负责制度,社会矛盾纠纷发现在哪个环节,哪个环节就要一抓到底,积极协调其他调解力量,相互联系,相互补充,不只要做社会矛盾纠纷的“中转站”更要做社会矛盾纠纷的“终点站”。
第二篇: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对策,主要是从矛盾调处工作领导机制、预防机制、排查机制、应急机制、激励机制等五方面予以健全和完善。关键词:健全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对策
随着改革的深化,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原因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等新特点。如何及时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随着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发展变化,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并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地方社会经济事业健康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矛盾纠纷涉及的部门、领域、范围都在不断地增多和扩大,为此,新时期要及时有效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必须建立健全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矛盾预防预警机制。首先,要落实责任。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把对矛盾调处的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机关领导的肩上,认真落实领导、部门、个人责任,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周密的工作预案,落实各种行之有效、以人为本的防控、稳控措施。同时,各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做好前瞻性研究和科学预测,在作出重大的决策部署前,特别是在事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上,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提前准备,超前预防,科学决策,决策过程要实现“三化”,即: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力争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其次,要齐抓共管。各部门、各单位务必做到有专人和专门机构负责矛盾调处工作,并有完善的执行制度,严格按制度行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纵向联合、上下贯通、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人民内部矛盾预防调处工作网络与预防机制。第三,要夯实基础。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对矛盾纠纷的有效预防和调处。要在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农村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第一线的核心作用,同时,建立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员队伍,充分发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的基层网络优势,及时提供信息,及时排查调处,以确保能对矛盾纠纷进行精心排查和积极处置。第四,要加强创新。要适应当前社会形势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简捷、灵敏、快速、适应群众需要的新型矛盾调处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司法组织及律师、公证机构等各类组织和社会团体、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化解处置矛盾中的作用,尽量减少政府与群众的直接冲突。强化信访工作,坚持县级领导以及乡镇领导接待日制度,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进一步开辟政府与民众、干部与群众的多种协商对话形式,建立理性的社会沟通系统。建立健全信访、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接待站、法律援助中心、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等各类组织,并开通法律服务热线、调解热线、受理热线等,及时为预防调处矛盾服务。
三是建立健全高效规范排查调处机制。要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工作格局,健全完善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机制,使各类矛盾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一要完善矛盾纠纷的接收受理机制。要在完善村级调委会的调解矛盾纠纷工作运作机制的基础上,把现有的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合并在综治服务中心,在综治服务中心下设矛盾纠纷调解室,提供为民便民的纠纷调解服务窗口,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以便第一时间掌握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综治服务中心及其矛盾纠纷调解室应该坚持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多发的领域、行业和群体,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二要搞好矛盾纠纷的交办分流。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账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纠纷解决责任予以分清、把纠纷解决路径予以疏通,切实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和调处时限、调处要求。要加强督办和责任查究,对因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予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一票否决”。三要建立完善矛盾纠纷运行制度。建立健全调解资源共享机制、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动调解工作制度、跟踪督查回访制度和责任查究制度,同时,健全完善其他一些与矛盾化解处置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和制度。如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信息报送报告制度、分流督办制度、检查考核制度、研究预测制度等。通过这些规章制度,努力将分工负责与联合化解处置相结合,将属地管理与集中化解处置相结合,将按程序化解处置与急事急调、特事特办相结合,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使矛盾调处工作落到实处,形成高效、规范的工作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控制有力应急处置机制。要制定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预案,有效应对突发性、群体性矛盾冲突。对于一些影响面广、危害性大的社会矛盾,必须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应急矛盾调处机制,依法果断坚决、迅速稳妥化解处置,尽最大努力防止其扩大蔓延,把它们对社会稳定的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要严格依法办事,讲究策略方法,区分情况分类处置。
第三篇:创新事故调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创新事故调解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化解
——在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动员会上的讲话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利华
同志们:
推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公安部、司法部、中国保监会继公安部交管局推出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后的又一便民举措,是整合社会资源,多渠道、多途径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实践。为有效推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要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交织、利益问题日趋突出,特别是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拦车堵路、聚众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为此,我们必须清醒头脑,深化认识。一是要讲政治。推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三项重点工作”部署、落实岳阳市“两个维护”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关注民生、改善民生的一项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是一种既能迅速化解纠纷、及时防止矛盾激化,又能有效降低执法成本、节约警力资源、解决矛盾纠纷的新模式。二是要明职责。推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工作参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创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和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有利于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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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完善党政主要领导包辖区、班子成员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小组、小组长包农户的行政层级上的联动包干责任机制。
3、建立检查考核制度。把多元化调解工作纳入综治目标管理进行平时与年终考核并加大工作的督促力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表彰。
4、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于在工作中溥衍塞职不负责拖成了大事的人员和单位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