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研究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推动“宜居宜游”

金张掖建设

【摘要】

对现代社会而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最为主要也是最为重要的两种方式即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而无论是我国的实践过程还是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均说明,构建一种多元化的纠纷化解机制体系是社会整合与和谐的必由之路。从法院工作角度来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通过人民调解自治、行业自律协调、行政调处和司法审判的科学、有机结合,使司法调整和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使司法审判与社会力量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促使纠纷以更加便捷、经济、高效的途径得到解决,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推进法治化进程,为建设“宜居宜游”金张掖做出贡献。

【关键词】

构建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在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使得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各方利益、处理各类矛盾的难度不断加大。各种社会矛盾冲突呈现增多和繁杂的发展趋势,单一的调解方式和传统的调解体制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变革的需要,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不畅,相关部门缺乏协调一致的有效工作机制,无法形成

工作合力,已经严重制约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发展。就此,我们对调解机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得出结论:构建“多方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崇尚并综合运用三大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整合各种资源,统筹各方力量,妥善处理好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

一、调解制度概述

调解作为矛盾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是由第三方介入纠纷协商、解决过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疏通、规劝、引导,促使其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非对抗方式解决争议,消除矛盾的实践活动。调解制度作为中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资源,源远流长,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现代各国采行的各种调解制度的发源地与摇篮,被西方法学界称为“东方之花”。20世纪60年代以后,世界各国在相对和平稳定的发展中开始重新审视社会治理规律、反思社会控制手段,对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adr)进行了尝试,其所提出的“非对抗性、自治性、效率行、便利性、协商性”等多元化理念,恰好与我国传统的调解制度所蕴含的“以和为贵、以让为先”的传统文化相契合,促成了我国传统调解机制的现代化转型,使更多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由对抗走向合作,由俱损走向共赢,克服了以往诉讼方式导致的“案结情断”,切实做到了“案结事了”,从而使纠纷解决在更加经济、及时、合理的同时,兼顾了法律、道德、和各种利益的协调。

二、中国的调解体系

梁磊,《浅析如何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源于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

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有诉讼内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两大类。诉讼内调解特指司法调解,即法院调解。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调解方式相辅相成,共同发挥着作用。

1.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涉及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它又称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群众性自治行动,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2.司法调解。司法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或诉讼调解。是指

法院在审理各类案件(刑事公诉案件除外)时,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所进行的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司法调解所形成的调解协议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

的一种方法,是指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根据国家政策、法律,以资源为原则,在分清责任,明辨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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