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摘要。作为重要的私法,物权法的施行对代表国家公共权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法治进程的要求,烟草专卖执法理念应不断调整、完善,逐步确立私权优先、证据至上、手段与目的一致正当的重要原则。
关键词:物权法公权私权
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公布。作为重要的私法典之一
,它填补了目前关于物权设立、变更、转让、保护和消灭的法律空白,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讨论。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属于公法,是专卖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能的法律依据。本文旨在以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理论,分析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公、私矛盾”的主要表现,并初步探讨《物权法》的施行对烟草专卖执法理念的影响。
一、关于公权与私权的冲突理论
简单来讲,公权是公共权力以及相应的公共权利的统称,是指由公共权力部门行使的一种权能及其衍生出的直接利益;私权则是指以私人名义享有的各种权利。公权与私权的冲突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是掌握公权的国家机构侵害私人的合法权益,而被侵害者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二是私人抢夺公共资源,非法侵占公共财产,或者因私人利益采用其他方式而危害公共利益。本文着重论述前者,尤其是占国家机构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对私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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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作为最重要的私法法典之一,《物权法》历经14年,经过反复的修改讨论,于今年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通过。它确立了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明确除有法律明文规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权利人的物权。它从保护私权的角度出发,对烟草专卖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凡受物权法保护的私人财产权益,不受代表公权的行政执法行为的非法侵害。
二、烟草专卖执法中“公、私矛盾”的主要表现
烟草专卖执法行为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依法维护烟草专卖制度的行政行为。稽查员、办案员、办证员等专卖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客观上可能造成对私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