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公路国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为确保农村公路国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实施细则》(冀计基础〔2003〕742号)的要求,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协调联动。农村公路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实施的十大“民心工程”之一,事关农村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其意义深远而重大。为此,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相互配合,及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出现的各种问题,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同时,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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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广开资金渠道,确保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在确定的地方配套资金中,需省级配套的资金部分将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需各市配套的部分,由市级政府负责筹措,必须及时、贵客到位。凡配套资金不落实或不能及时到位的地方,省将停拨或缓拨国债资金和省级配套资金。

四、要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月报告制度。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交通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防止截留、挪用、挤占等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并按月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农村公路国债投资项目建设工程及资金进度月报表》(附后);计划部门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总体协调、投资计划的落实、建设规模的控制,严格基本建设程序,防止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工期等问题的发生;交通部门要加强施工管理,强化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防止出现“三边”工程、“半拉子”工程和“豆腐渣”工程,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顺利完工。一经发现问题,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要做好农村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验收工作。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交通厅按照《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组织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作由各市财政部门负责,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工一条,审批一条;交通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并按基本建设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送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