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镇综合配套改革经验总结

综合配套改革综述

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是2005年以来的新生事物,它不同于九十年代中期的科技和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城市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时期为完善改革推进方式,推进攻坚阶段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其主要目的是以试点地区为载体,把改革和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把解决本地实际问题与攻克面上共性难题结合起来,实现重点突破与整体创新,通过部分地区先行先试,以点带面,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全国改革发挥试点和带动作用。

一、国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历史意义

尽管我国的体制环境较之以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到目前为止,问题还很多。经济结构还不够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十分明显,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生产力发展仍面临着诸多体制性障碍,改革远未成功。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亟待解决,新的问题又在不断涌现,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这使得改革的难度大大增加。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就是在我国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下应运而生的。国家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一方面可以通过试点探索,积累经验,通过局部示范、以点促面,为有效解决面上的共性问题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借鉴;另一方面,可以把改革风险和试错成本控制在一定区域之内,平稳有序推进改革进程。中国的改革开放一直处于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探索之中。没有实践的探索,就不会有理论的创新;没有理论的指导,实践就是盲目的。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试点地区最起码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开展试点工作的主要意义在于对今后面上改革工作的经验借鉴和理论总结,这对试点地区的遴选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否则就没有试点价值和推广意义。作为试点地区来讲,应该对进一步改革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和主要目标定位搞清楚,想明白,慎重应对。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试验区,考虑的因素和条件是:一是地域有代表性。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或东、中、西部区域内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力,能够代表处于不同生产力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二是内容有典型性。试点地区所面临的体制机制问题能代表本地区的普遍性,所确定的改革任务能反映本地区改革发展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对推动全国或一定区域面上的改革具有示范意义。三是有较强的组织领导。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改革工作,把改革放在突出位置,有较为健全的领导体制、组织机构和推进机制,能够为试点工作的推进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四是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在一些领域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改革探索,并已走在全国前列,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了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的工作基础。通过试点,能够在体制创新上取得新突破、创造新经验,为其他地区的新体制建设提供示范。五是有相应的发展潜力和承受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支付必要的改革成本。群众对改革的认识程度深,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高,能正确对待改革成果,社会承受能力比较强。

三、综合配套改革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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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8年12月,国务院已经批准了上海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武汉城市圈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

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成都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等七个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正式批复《武汉城市圈综合改革方案》,这是国内第一个启动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圈(群)。10月,《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也获国务院批复。

自200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上海浦东新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以来,不少地方先后向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了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申请。到2007年年底,全国共有18个省区市提出申报21个试验区。从申报的时间看,2005年申报4个,2006年申报6个,2007年申报11个。从分布的地区来看,东部地区申报11个,中部地区申报6个,西部地区申报4个,包括:(1)要求列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新区、江苏省苏州市和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台州市、广东省深圳市、广东省广州国家级开发区、辽宁省大连市、福建省海峡西岸经济区、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湖北省武汉城市圈、安徽省合肥市、河南省郑州市和开封市、重庆市、四川省成都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贵州省安顺市,(2)要求列为国家新农村建设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市的江西省赣州市,(3)要求作为发展国际旅游经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地区的海南省三亚市,(4)要求列入国家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河南省技术产权交易所。从总体上看,申请开展试点的地区都紧紧围绕解决制约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力求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支持和体制机制保障,取得了积极进展。今后两到三年,国家将重点做好现有试验区改革试点工作和试验到期的总结工作,原则上不再批准国家级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鼓励各省(区)进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国家发改委将紧密关注、密切跟踪省级试点的改革创新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进行指导、协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