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所有水泥矿山、水泥制造、水泥制品及其他粉尘排放企业有组织排放源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源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二)*市**年3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市、**县、**县**年5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其他县(市)、区于**年9月底前淘汰辖区内所有水泥机立窑

(三)**年9月底前,*市完成对辖区内粉磨企业的综合整治,其他县(市)、区于**年12月底前完成各辖区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二、工作任务

(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停止审批除“以大代小”项目外的水泥、石灰和采矿等排放粉尘的新建项目

(二)*市政府负责,**年3月底前将辖区内10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

**市、**县、**县政府负责,**年5月底前将各辖区共4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

**县、**县、矿区、**县、**县、**市、**市、**县和**县政府负责,**年9月底前将各辖区共49座水泥机立窑全部拆除(企业名单见附件6-1)。

(三)*市政府负责,**年9月底前完成50家水泥粉磨企业66台磨机的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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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进入厂区道路硬化,运输原料及产品的车辆必须覆盖

8.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表3规定的限值

(四)**县、**县、**县、*市、**县、**县、**县和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淘汰的石灰土立窑生产企业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并按照“以大代小”原则对石灰生产企业升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