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电站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核电站保险存在的不足
1.我国核电站保险的险种不健全,覆盖面低
险种的设置体现了核电站保险体系的健全程度和保险的成熟程度。我国核电站保险发展较晚,与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在险种设置方面,我国缺少一些重要的典型险种,核电站保险的覆盖面存在着差距。其中以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的缺失尤为明显。随着我国经济和核能利用的快速发展,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必将出现大量的市场需求。该险种的缺失毫无疑问会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这会使企业在发展核电的时候得不到充分的资金保障,后顾之忧仍然存在,进而降低企业发展核能的积极性,阻碍我国核能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我国核电站保险的赔偿限额与外国相比存在巨大的差距
赔偿限额体现了一国核电站保险的综合实力。赔偿限额越高,说明核电站保险为核能应用提供的护航能力就高,企业在发展核能的时候,就会减少后顾之忧,积极性就会比较大,这会促进我国核能应用的发展。我国核电站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远低于《巴黎公约》所规定的7亿欧元标准,更低于邻国日本1200亿日元的限额。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的核保险赔偿限额远没有达到市场需求的标准,没有提供足够的承保能力,我国的核保险在分散风险、弥补损失等方面没有发挥出预期的作用,存在着进一步发展提升的空间。
3.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对外依存度过高
对外依存度体现了一个国家核电站保险的独立自主程度。对外依存度越高,说明核电站保险的发展独立自主地位就越强,这样在发生事故的时候,不会受到或较小受到外国的限制。保险是一个国家金融实力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对外依存度过高削弱了我国核电站保险的独立自主地位,限制了我国的核保险甚至核能的发展。虽然我国的核电站保险发展迅速,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核电站保险和核共体在影响力上仍然存在着巨大的差距。这导致我国核电站保险在发展过程中容易受到国际核共体体系的影响,在一些方面会受到国际核共体体系的限制。这不利于我国的保险安全,进而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产生消极的影响。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和阻碍我国核能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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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核电站保险可以有多种模式,我们要积极研发,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模式。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促进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目前,在国际上存在着两种核电站保险模式,一种是核保险共同体形式,另外一种是核自保组织形式。在许多专家看来,成立专门的核电保险公司成为了我国核电站保险发展的必然选择。顾名思义,核电保险公司,就是由国内发展核电的企业与保险公司共同发起成立核电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商业化的股份公司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像其他的股份公司一样,核电保险公司初期需要数目较大的核保险基金。这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由参与发起的保险公司和核电企业共同筹措,也可以适当的由国家财政进行补贴。在核电保险公司正常运作之后,可以每年从经营收益中提取固定的专项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应付未来可能发生的核电站事故。未发生事故的年份积累保费,可以用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投资,来扩大投资收益,增强偿付能力和应对巨大事故的能力。目前,这种模式仍在探索论证阶段,相信这会为我国核电站保险的发展提供思路。
4.加强我国核电保险的独立自主性
在加强同国际核共体联系的前提下,我们要走自主创新之路。积极开发核电站保险新险种,提高覆盖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核电站保险发展模式。积极开发核电企业营业中断利润损失险,并根据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切实发挥核电站保险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的作用,切实发挥核电站保险为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能。我们要注重保险投资收益,提高我国核共体自身的偿付能力。提高核电站保险的赔偿限额,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高对内承保能力,增加业务自留比例,减少对外国的依赖,保证我国核电站保险的独立自主地位,由此,保证我国的保险安全,保证我国核能应用事业发展的独立自主。同时,也要适当开展涉外业务,在国际核电站保险市场上积极活跃,提高我国核共体在世界核共体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和核能应用广泛发展的要求,为了我国保险体系健全的需要,在外国核事故对经济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教训和外国核电站保险成功运营提供的借鉴下,我国核电站保险和核共体应运而生。经过不断的发展,我国的核电站保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相信随着相关措施的实施和改善,我国的核电站保险终究会走在世界的前列,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