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制革新策略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运行情况,金融体制改革2011年取得了显著成果,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转型期的金融体制,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了基本动力。

一、金融机构改革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2011年2月,银监会等三部门印发《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部分服务收费。主要包括:本行个人储蓄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本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手续费和销户手续费;密码修改手续费和密码重置手续费等。取消如开户手续费、密码修改费用、对账单费用、存折工本费等老百姓意见比较集中的收费项目,不仅顺应了民意,也减轻了老百姓的负担。但是目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服务收费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还在于信息不透明、告知不充分,给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够,尊重和引导消费者选择不够,必须加快改进。

(二)证券公司自身改革步伐加快

一是证券公司部分事项的审批权下放。为减少行政干预,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证监会发布公告下放证券公司部分事项的审批权。根据公告,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或者减少经纪、投资咨询、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等原来由证监会机构部审批的涉及证券公司的五项事项都将授权给派出机构办理,由派出机构审核。但这五项事项的授权并非全线铺开,而是考虑派出机构的承受力,条件成熟一批授权一批。此举是证监会从公共利益出发,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探索。有利于实现微观监管和宏观监管的结合,构建抗风险能力更强的金融系统。其中授权派出机构审批部分事项和拟取消部分审批事项是监管审批方式的重大转变,二是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扩大。2011年5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明确了证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以及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监管政策。《规定》采取制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的方式,规定了三类证券自营可投资品种:第一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第二类是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部分证券;第三类是依法经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此举将进一步放开我国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国内证券公司逐步形成国外投资银行多品种、多策略的自营业务模式。从长期看,自营业务范围扩大有利于国内券商的自营业务收入来源多元化,同时也将有利于做市商、国际板等各种自营业务结合紧密的创新业务开展,券商盈利模式将进一步优化。

(三)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制度改革有了实质性进展

继2010年8月公布《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2011年2月,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出明确规定。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而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会下浮20%。银监会对不同监管评级的信托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差别化风险系数确定,对净资本管理制度的改革有了实质性推动。

(四)资产评估机构管理进一步加强

2011年6月,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与母子公司试点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向作为子公司的评估机构进行股权投资的不受《财政部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不得从事股权投资”规定的限制。《通知》还明确: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证券评估机构,母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分别履行年度报备和重大事项报备义务,在报备事项中涉及评估业务收入的,应当分别独立计算。经批准参加母子公司试点的非证券评估机构子公司,试点期间以及母子公司关系解除后3年内,不得申请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此举看出两部委推动证券评估机构做大做强做优的决心,这对于加强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五)小型微型企业获得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支持和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2011年10月,银监会印发了《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优先受理和审核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的有关申请。二是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其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可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三是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上,对运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允许其将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处理;未使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商业银行,对单户500万元(含)以下的小企业贷款在满足一定前提下可视为零售贷款四是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为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精神,巩固和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成果,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提出更为具体的差别化监管和激励政策。主要内容包括:(1)进一步明确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目标。(2)进一步细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准入标准。(3)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专项金融债的条件。(4)明确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权重的计算原则。(5)规范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央行自2010年以来连续5次加息,12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环境非常严峻,融资成本空前提高。银监会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该政策具有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和力度较大等特点,将有助于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小企业贷款投放继续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达到10万亿元,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9.3%,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8.4%。小企业贷款余额较去年同期增长25.1%,比全部贷款平均增速高8.7个百分点;较年初增加11740亿元,比2010年同期增量多237亿元,已连续三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同时,以微型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为服务对象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稳步增长。截至2011年8月末,全国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4.6万亿元,比年初增长21.2%。个人经营性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占比也持续提升,从2010年末的7.8%上升到2011年8月末的8.8%。综合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来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余额已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7.2%。总的来看,今年小型和微型企业获得金融服务比以往更多更好。

(六)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农村金融服务工作,2011年2月份,银监会印发了《关于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支持水利建设和粮食生产为重点,全面做好农村金融服务工作。《通知》强调,要继续深入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均等化建设,努力提升贫弱地区服务质量和水平。为支持优质主发起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改进农村金融服务,银监会于2011年7月印发《关于调整村镇银行组建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调整组建村镇银行的核准方式,由现行银监会负责指标管理、银监局确定主发起行和地点并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调整为由银监会确定主发起行及其设立数量和地点,由银监局具体实施准入的方式;完善村镇银行挂钩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挂钩地点与次序;另外,对主发起行资质要求、需申报材料及村镇银行审批流程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快推进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金融网点建设和服务方式创新,实现各乡镇特别是偏远农村地区基础性金融服务的全覆盖,银监会印发《关于继续做好空白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各地2011年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的资源分布和服务需求,科学制定差别化的解决方案,因地制宜提供基础金融服务。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从2009年工作启动时的2945个减少到2312个,全国31个省份和5个计划单列市均已提前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2011年要按照每个省份现存机构空白乡镇平均减少四分之一的目标进度,力争在全国再解决500个机构空白乡镇的机构覆盖问题。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银监会制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发展规划》的收官之年。今年我国农村金融呈加速发展态势,提前实现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农村金融格局趋于多元化,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持续增强。但是我国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仍然薄弱,需要继续做好引导扶持和强化监管工作。当前我国金融体系的设计更多地考虑了城镇的特点,而很少考虑农村的现实情况,使得金融供给与农民需求无法顺畅对接。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难点在于与当地经济契合度的建设,在于机构本身的稳健经营理念与专业化的建设。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时刻警惕盲目无序的发展可能造成的金融风险。

二、金融市场改革

(一)证监会加强对股票市场的管理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的要求,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及相关配套文件。《决定》主要内容及其政策考量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借壳上市的监管范围、监管条件和监管方式。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三是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近年来,各行业、各领域通过合并和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积极进行整合,兼并重组步伐加快,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但一些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差等问题仍很突出,该决定的推出对于引导和推进企业兼并重组,促进形成发展更具活力、资源配置更有效率的产业组织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2.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正式确立。为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都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也需要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当前新的市场环境下,内幕交易方式更加多样,操作手段更加隐蔽,参与主体更加多元化。因此,作为防控和打击内幕交易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从源头上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规定》旨在从源头上对内幕信息加强管理,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具体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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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债券市场发展、完善创业板运行机制;加强资本市场监管,改善投资银行业务审批与监管体系,改革新股发行制度,改变中小板市场上市公司行业结构,建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综合防控机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加快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条例

(三)处理好金融改革创新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推动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和离岸金融业务试点,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以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为重点,完善金融调控和监管体制,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

(四)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理顺外汇供求关系,完善跨境资金流动均衡管理,改善国际收支状况。有序拓宽对外投资渠道,健全对外债权债务管理。继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制度,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有序拓展海外业务,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