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金融支持问题分析
一、问题
(一)水利建设贷款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现阶段农田水利设施管理体制不顺,经营主体、运行机制、经营模式、产权归属不太清晰,在管理上涉及的部门广、头绪多,缺乏合格的承贷主体,成为影响信贷支持的突出障碍。
(二)贷款期限与项目收益现金流期限不匹配,建设主体偿债压力较大。一些大中型水库和农田灌溉渠道建设项目,由于社会效益大于经济效益,尽管项目本身也有一定的预期现金流,但这些项目本身建设期长,建成后使用期限一般都在20年以上。以净现值法测算项目投资可行性时,未来收益期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限时净现值才能大于零。而目前,农发行中长期贷款期限最长为8年,短期内项目预期的未来现金流不足以覆盖项目投资成本。
(三)缺乏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为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向水利建设投放信贷资金时一般要求借款主体提供足值的抵押担保。但就当前实际情况看,水利项目主体无法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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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二)拓宽现金流来源。可将借款人其他经营性现金流、自有资产变现价值作为还款来源,如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处置收入,已办理过户手续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红、股权转让及其他资产,已明确归属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等收益,以解决现金流不足及与还款期限不相匹配的问题。
(三)用好综合政策。大力推行农田水利设施贷款贴息政策,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由各级财政给予贴息或承担全部利息;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提供减免税费的政策,减轻承贷主体的经济负担;制定农田水利设施贷款风险和损失补偿政策;对辖内支持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金融机构,当地政府要按投资比例给予奖励;设立农田水利设施政策性保险,完善涉水信贷风险分担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对农田水利设施信贷进行支持的积极性。
(四)加快金融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产品创新。探索以项目未来的经营收益、收费权或财政未来补贴等为担保,对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农田水利项目发放抵押贷款;拓宽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担保形式多样的涉农信贷产品,完善涉农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开展大型农田水利设备、大型农机具等融资租赁业务。此外,还可在有关部门引导协调下,发放银团贷款,提高贷款投放能力,在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金融支持力度的同时,有效拓展信贷业务,促进自身效益的可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