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采伐管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
(一)省政府下达给我县的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的最大限量,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二)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项指标,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分项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厅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三)在“十一五”期间,年木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按照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县林业局可根据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和各地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对各地木材生产年度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四)实行采伐和造林相挂钩,对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不力的乡、镇、村或单位,县林业局可以调减其年度木材采伐限额,对造林成绩显著而采伐限额不足的单位,县林业局可在预留的限额内适当增加其采伐指标。
(五)根据《**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毛竹采伐不实行限额管理。按省有关规定确定毛竹采伐年度计划。
(六)非林业系统经营的林木,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县城建部门管理的城镇内林木和交通部门管理的县、乡道林木,采伐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所需指标在县限额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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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力度。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落实森林公安、木检运输、检查站工作职责,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大力推广林木采伐公示制,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责任制
继续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和《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XX林业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进一步增加投入,加快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森林资源预警机制,为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县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