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入世后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发展与金融体制改革

朱镕基总理在2001年初的全国银行证券保险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当前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不可低估,潜伏的金融风险不可忽视,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又要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金融系统面临新的挑战,金融系统的同志要加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是金融工作的重点,也是解决我国金融领域存在问题、保证金融平稳运行的关键”。“今年银行、证券、保险系统的工作要把主要精力放到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上,金融改革也要围绕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和创新上来”。如何按此要求,对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制度进行跨越式改革,促进我国金融业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应对世贸改革监管体制

(一)改革金融监管框架

第一种方案是由中央银行统一监管。将三个监管机构统一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将证监会和保监会隶属于人民银行,在人民银行内部设立银行监管局、保险监管局和证券监管局,统一监管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这种体制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人民银行掌握全面情况,制定并实施合理的货币政策。

第二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局。将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与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立中国金融监管局,独立于政府和人民银行,按监管的对象设立内部机构。好处是将三个监管部门合并,可以制定出统一的监管和保护公众利益的标准,改革后的人民银行专司货币政策业务,强化监管部门的独立性。

第三种方案是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保留现有三大监管主体,适应混业经营要求,成立独立于中国金融工委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专门负责管理、协调三大监督管理体制主体的监管工作,建立“有分有合,目标一致,运行高效的金融行政监管体系”。三个部门相对独立,在交叉业务上协同监管、信息共享,对从事混业经营的内外资金融机构实行联合监管。

(二)进一步改革央行管理体制

1.撤销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结合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对市县两级支行进行改革,撤销县一级支行,将其监管职能和业务骨干合并到市(地)中心文行。理由是:(1)被监管机构的内控和行业自律在不断加强;(2)国有商业银行的县级机构逐步撤出,人民银行县级支行的监管范围越来越小;(3)总行将县级支行的职能定位在主要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上,随着信用社行业组织的成立,县级文行监管范围已相当狭窄;(4)县级支行撤销后,部分人员可以充实到农村信用社;(5)监管成本太大,每年数百万元的费用,与发挥的效用相比得不偿失;(6)地方化倾向明显,在上级行指令和地方之间经常徘徊不定;(7)充实后的中心支行完全有能力承担起对全辖区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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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理好监管与业务品种创新的关系。创新与监管是一对矛盾统一体,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把“双刃剑”,处理不好就会制约业务的发展,付出监管的负面代价。在现实条件下,对我国金融机构来说,创新显得特别重要,作为监管部门应鼓励机构中间业务创新,支持机构发展网络银行等新业务,同时,又要防止发生新的金融风险。

4.协调好各有关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1)处理好与地税、国税、审计、财政、司法和国务院派驻的监事会等其他非专业监管机构的关系。作为专职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他们的协作和联系。(2)树立人民银行监管的核心地位,要以法律形式保证其独立实施货币政策和监管职能,使其不受来自各方面行政干预的影响。(3)处理好三个监管部门间的关系。在强化中央银行监管中心作用的同时,对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给予同等的重视,并与银行业的监管结合起来,防止“监管漏洞”产生。(4)处理好与中资金融机构东道国、外资金融机构母国监管机构的关系,加强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强化对海外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

5.处理好监管与金融稳定发展的关系。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促进金融机构在发展中保平安、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