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机构问责机制探析
【背景链接】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9年5月22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将“问责”制度纳入党的纪律条例,第一次规定出问题不仅要问责行政负责人,更要问责党委负责人,也是第一次对被“问责”官员“复出”作出明文规定。
2010年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地区、各部门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执行有力,绝不允许各自为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行政。
【标准表述】
[内涵]问责机制说到底是一个谁来问责的问题,是一个向谁负责的问题。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当然是要对人民负责。所以问责机制的内驱力就要落实在群众的监督权上。常态化的政府问责,必须以健全的问责机制为基础,通过立法确保各级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权力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状态,杜绝任何行使权力的行为脱离法定责任机制的监控。
[意义]第一,它是硬约束。制约、规范了领导权力,有多大的“权”就担多大的“责”。这必将大大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第二,它是宽范围。以前行政行为出问题,主要问责行政负责人,党委负责人并没有进行问责的规定。问责规定第一次把党委负责人纳入问责范围。第三,它是民字牌。这个规定不但把依靠群众写入原则之中,而且明文点出“检举、控告”是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来源,并重视对群体性事件的问责。另外,对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官员异地复出现象,也做了详细规定。
[措施]一方面要从立法上进一步细化政府和官员的权责,不仅开出官员明细的“权力清单”,更需设计出明确的失职状态下的责任后果;另一方面,须以严密的规则将各种责任方式、
问责主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实现的监督等纳入法制轨道,尤其是要建立对问责的事后监督制度,对免职官员的复出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官员问责流于形式。
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指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跟上。
其一,自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以来,全党和全国民众网民对总书记这个百姓渴求的指示反应十分热烈。这是因为一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飞速的发展,近些年来财政收入更是大幅度增长,政府应该为百姓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二是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民在基本解决温饱问题后对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随着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的拉大,百姓期待更多地参与和分享改革成果等客观问题越来越突出。而现实生活中,像记者暗访的长沙市人性化服务不能让人满意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一些政府部门客观上仍然存在着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等问题,门难进、脸难看、服务意识淡漠、服务能力低下等状况依然存在。要建设服务型政府不仅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急需深化,而且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问责制度要紧紧跟上,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执政理念,把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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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的私权,甚至走上大肆腐败贪污的道路。而此次问责风暴,对于纠正“官场”旧意识,还“官”以本来面目,具有极大启蒙意义。
建立一套奖惩分明、职责清晰的官员管理制度,对全面提高社会效率、促进公务员队伍的优胜劣汰、防止社会恶性事件发生,迫在眉睫。官员权力要逐步清晰,分工要逐步明确。对涉及社会民生的重大事宜,应有考核问责的科学标准,出现涉及社会稳定、环境破坏、公众权益、腐败案件、安全生产、社会信誉、用人失察等问题,相应官员应承担明确的对应责任;要坚持分级管理问责原则,中央究省部、省部究地司、地司究县处,让庞大的行政体系更多形成自发动员。只有层层感觉到压力,才能层层产生效能,很多问题才可以消灭于萌芽。对被处理过的官员,应上特殊名单,不能再变相录用。在问责形式上应予以更多的区别和解释。辞职、引咎辞职应是官员的一种自我修正和觉悟,不应是组织上的一种处罚,责令辞职、撤销职务以及追究其他责任,才具惩戒性。
党的纪律和监察机构,除了反腐败工作,应强化在问责工作上专职机构的综合作用;问责制度离不开社会参与,官员权力应该为人民所用,接受人民监督必不可少。问责主体需要逐步与民众民意、社会舆论的监督接轨,与人大、政协等专门机构的日常监督接轨,只要出现伤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就能够引发民众举报和反映,就能够引发媒体实事求是的披露;在问责过程中,亦应公开透明,这不仅是向中央交代,不仅是上级对下级的管理和奖惩,更重要的是向人民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