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林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林业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财农〔2008〕1778号)和《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实施细则》(林造〔2002〕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建设内容

第二条速生丰产林造林。主要指国外松、杨树、柳树以及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造林。

第三条现有林培育包含以下建设内容:

1、杨树、柳树、国外松等修枝、间伐、除草、病虫害防治;

2、经济林嫁接、修枝、施肥、病虫害防治;

第四条退耕还林补植补造,分退耕地补植补造和荒山荒地补植补造两种类型。退耕地补植补造主要指: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较低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和树种调优,提高退耕还林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及林分质量;荒山荒地补植补造指:2002-2005年的荒山造林补植补造。

第三章项目建设标准

第五条小班起始面积标准:

1、速生丰产林造林起始小班连片面积20亩;

2、现有林培育起始小班10亩;

3、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起始小班面积10亩

第六条项目建设具体质量标准和验收要求:

1、营造速生丰产林

国外松造林密度111株/亩;杨树造林密度28-50株/亩;其它经济价值较高的树种初植密度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论栽植何树种,前3年都要完成抚育和施肥。

2、现有林培育

(1)杨树柳树修枝。休眠期合理修枝,剪口平滑。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和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资金拨付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