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兴县林业局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宝兴县林业局文件宝林发[2010]85号
宝兴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木材加工经营单位:
《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8月12日宝兴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根据宝府函[2012]112号文的要求,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o一0年九月八日
抄送:森林公安局出境办检查站
宝兴县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林木采伐经营加工管理工作,促进全县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07〕5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强全市木竹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雅办函〔2007〕280号)和《雅安市林木采伐(采集)及其木材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雅林发〔200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宝兴县行政区范围内的房前屋后、自留地零星林木和自留山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及非林业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木进行采伐(采集)及其木材经营加工运输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实行林木采伐(采集)和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管理责任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及其木材经营加工运输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制。
村、组负责对农村居民或林权所有者采伐(采集)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权属及其木材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出具证明。县林业局或其委托的单位凭村、组证明依法核发林木采伐(采集)证。
第四条对本规定的林木采伐(采集)及其木材经营加工运输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对公益林和生态比较脆弱的人工
-2伐或采集。农村居民采伐(采集)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和杂竹不申请采伐证或采集证。
第十三条农村居民采伐(采集)房前屋后、自留地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应当填写统一的《宝兴县林木采伐(采集)申请表》,并注明采伐地点、时间、面积、林种、树种、株数、蓄积量、出材量等,经村、组审核报乡(镇)林业站同意备案,并出具《宝兴县林木采伐(采集)备案通知书》后实施采伐(采集)。
第十四条属于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或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中挂牌的名木古树,应当严格保护,未经有审批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或采集。
第十五条采伐(采集)自留山森林、林木和非林业用地上的人工林木材的,乡(镇)林业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伐区(块)作业设计,作业设计经上报县林业局林政资源科审批后,农户依据作业设计填写《宝兴县林木采伐(采集)申请表》。经村、组初审同意后报乡(镇)林业站审核转报县林业局批准,由县林业局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发放采伐证或采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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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一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宝兴县林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