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级林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赣农产字[2007]2号

(2007年11月2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

过,11月20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委《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赣办发[2002]1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7]26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参加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展示展销、培训等活动。

第二章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等三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指标进行考核。

(三)企业信用。企业应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应有良好的金融机构信用等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

(五)企业带动农民能力。企业应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生产基地。企业应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

1、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2、企业应有包括加工原料和加工产品在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和人员

3、企业的主营产品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4、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应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第六条考核评分办法

省级龙头企业考核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方可列入省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

企业分三种类型计分。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4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4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5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1亿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在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总值在50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的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4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的计3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扣3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3分,达不到的不得评为省级龙头企业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计35分)

1、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户5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20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取得收入1000元的计5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五)企业生产基地(以基地所在地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证明文件为准,10分)

企业需提供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情况资料,包括基地规模、提供原料数量、带动农户情况和利益联结方式等,资料与证明文件应相吻合,缺一项扣2分。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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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