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债务置换对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与启示

【摘要】

目前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地方存量债务的工作正在全国如果如茶的进行中,各商业银行也在加速转型,全力发展大资管业务,地方债置换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发展带来契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制约。

【关键词】

商业银行

地方债务置换

资管业务

2014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审计后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存量进行甄别。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财政部分别于2015年3月、6月和8月分三次下达了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截至目前共计3.2万亿元。

根据国家审计署2013年公布的统计结果,地方政府债务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的数量最大,经统计,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中银行贷款占比50.76%。地方债务置换有利于提高银行资金流动性、盘活信贷资源,也对银行资管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

一、地方债务置换对银行资管业务的推动与影响

(一)地方债务置换提高了银行资金流动性

在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结构中,银行贷款是最主要的部分。该类贷款多为中长期贷款、金额大,且多数的贷款存在需要展期的可能性,影响了商业银行资金流动性。地方债置换使银行的“积淀性债务”得以释放,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债券能够纳入商业银行质押贷款的抵押品范围,这样商业银行就可以将置换回来的地方政府债券在人行办理质押融资,提高银行体系的资金流动性。地方政府债券的可交易性,也使得银行从资产持有型更多地向资产交易型转变,提升资产交易能力,是发展“大资管”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地方政府债务置换,主要是使银行内资产结构由高利息、短期贷款变换为低利息、长期债券

客观上使商业银行面临利息损失,但地方政府债务往往投向中长期项目,多为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旦违约,银行将出现大量坏账,不良贷款率将增加。通过债务置换,减缓了银行不良贷款的生成速度,有利于银行从“重资产”经营,向“轻资产”经营转变,优化了银行的资产形态,更多地从高风险权重转向低风险权重、从非标债权转向可交易的标准债权。

(三)地方债务置换缩减了银行具备较高收益的“非标”资产,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率

在经济下行期,房地产市场下滑,产能过剩行业不良资产增加,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背景的一批国有企业成为银行高收益资产的重要来源。2014年底银行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大型国企客户集中申报办理了一批资产收益权理财业务,大部分债项都纳入了地方政府一类债,部分项目将被地方债券置换,使得与银行理财产品“对接”的高收益“非标”资产减少,一定程度影响了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及规模,如何寻找其他较高收益的资产,在销售端继续为个人及公司客户提供较高收益理财产品成为需解决的问题。

(四)地方债务置换对银行客户结构造成冲击,间接影响了资管业务的壮大发展

随着地方债置换的推进,新《预算法》对地方政府的融资能力形成一定约束,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控股企业对银行信贷需求将趋于减少,这部分“支柱”客户及信贷业务的减少,间接影响了长期以来对传统信贷业务有一定依赖的资管业务。

二、地方债置换对发展大资管的启示与对策

(一)顺应国家政策号召,发挥银行在债券承销方面的优势,充分争取额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完成地方债的置换工作

对2014底集中向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投放的理财产品进行筛选,对于资产质量欠佳的理财业务,积极与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沟通,纳入到地方债务置换的范围,提高银行资产质量,优化资产结构,为发展“大资管”业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拓展业务品种,搭建“大资管”平台,加强资产的配置能力

积极开拓股票质押融资、定向增发、融资融券、并购类等投行业务,拓展资产配置范围,做大资产规模,增强资产端收益率,以资产撬动负债,带动销售端的发展。

(三)加快客户结构的调整

地方债置换减少了地方政府对银行贷款的直接需求,释放了商业银行的很大一部分资产,给银行贷款再度投放的机会,同时地方政府客户的逐渐流失,使银行面临着客户结构调整的需求。一方面要改变长期与大企业、政府打交道形成的模式和理念,将客户结构下沉,做精做细小企业业务,对创新能力较强、成长性较高的小企业予以关注和扶持,量身打造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另一方面加大个人类客户的拓展,可适当加大对个人类信贷的投放力度,依托个人类信贷产品增加客户忠实度;开发建立银行的大数据中心,依托大数据分析更加高效的开展个人理财、信托、保险等资管业务。

第二篇:浅析券商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浅析券商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的影响

来源:信托产品http://www.xiexiebang.com

2012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87号令)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对原《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第17号令)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

“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及时把握券商行业的监管动态,了解券商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相关法律合规风险,才能更好推动和加强信证合作。本文通过解读资管新规,浅析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合作机遇,抛砖引玉。

一、《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调整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制为备案制产品发行审批流程过长一直被认为是阻碍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瓶颈之一。资管新规取消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全面鼓励业务创新新规内容凸显监管机构对未来券商资管业务的改革思路,结构化产品、保本型产品、回购式固定收益产品、股权动态管理等四大创新业务得到落实。其中将产生重要影响的内容为:

1、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双10%的限制2。意味着基于券商资管平台的股权质押融资比信托平台更为灵活。

2、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该项规定将有效增强集合计划的流动性,增加了券商资管业务的吸引力。

3、允许集合计划开展回购业务。新规明确“单只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40%”,丰富了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有利于券商固定收益类产品提高收益水平,填补了回购式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空白。

二、《集合细则》、《定向细则》主要修订内容

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1、扩大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范围。资管新规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

2、扩大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明确限额特定集合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与一般集合计划相比,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差异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条件由1亿元调整为3000万元。二是取消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双10%投资比例限制三是扩大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调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

新规将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的比例调整为“不超过计划总份额的20%”,且取消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计划绝对数额限制。对于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计划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限的,要求证券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4

三、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的合作模式探讨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合作模式

首先,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对合作方式、合作条件及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约定,将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通过证券公司的专门账户进行专业化管理,拓宽信托计划投资渠道。其次,建议或引导证券公司将其定向资管计划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计划,增加信托计划资金来源。根据资管新规,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管业务的投资范围无明确限制性规定,主要由管理人和客户进行协商,所以无论单一还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可接受定向资管计划的投资。

在开展定向资管计划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信托公司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信托计划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2、证券公司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根据《定向细则》第14条的规定,定向资管业务中委托的“资产”并不限于现金,还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这为信托公司今后与证券公司合作管理非现金类信托财产提供了合作通道。但如果定向资管业务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信托计划,其交付的资产应当为“现金”,而不能为其他财产形式。如果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单一信托计划,则可以不受此限。

3、证券公司管理的专用证券账户内单家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5%,但客户明确授权的除外

4、信托公司可通过参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将委托人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这样有利于信托财产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增加资产运用方式

5、信托公司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可以根据不同证券公司的操作风格和业务优势,委托多家证券公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满足委托人特定理财需求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合作模式

根据《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分为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集合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类,投资范围存在一定差异,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计划委托人的需求及具体业务结构设计情况选择具体合作方式。首先,信托公司与证券公司签署《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投向不同类别的集合计划,丰富信托计划投资种类。其次,建议和引导证券公司将其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向信托公司管理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实现信托计划资金来源的多元化。

在开展集合资管计划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限额特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其他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2、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信托公司的集合信托计划一样,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3、信托公司可借助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突破“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监管规定,增资金运用方式

4、证券公司的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及限额特定集合计划不受前述双10%限制。

5、因证券公司集合计划可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信托公司可通过该类集合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信托财产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

6、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现可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该条属于本次修订结果亮点之一,凸显了监管新动态,信托公司业务部门应当重点关注。

7、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的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可通过投向该类集合计划而实现境外投资,借道拓展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丰富信托产品线,同时满足高层次客户的投资需求。发挥信托制度优势,抓住政策机遇,实现双赢合作

证券公司在证监会的支持下,掀起了创新浪潮,证券公司正在走向真正的投资银行。但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实力尚不够强大,其主要利润来源仍主要局限于股票发行、公司债券承销、财务顾问等传统业务,投资范围仍大部分专注于资本市场。通过与国外的投资银行对比,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目前还仅仅是“证券投行”,而信托公司是中国的“实业投行”,是能够整合运用几乎所有的金融工具,满足企业一揽子金融需求的投资银行。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实业领域,投资方式涵盖债权、股权,和二者之间的“夹层”,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权,信托产品设计的灵活性独一无二。基于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信托公司是中国所有金融机构中,最具创新潜力的金融机构。券商“醒来”,既加剧了理财市场的竞争,更拓展了信证合作的空间。信托公司应积极引导合作的证券公司通过信托计划来帮助客户实现其投资目的,借助信托本身所具有的独特制度优势,加上证券公司所享有的政策红利,实现双赢合作前景。

首先,证券公司可投资信托计划、代销信托产品,信证双方实现优势互补。由于信托公司被定义为私募机构,目前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且在异地产品推介上受到多重限制。信托公司普遍缺乏自己的产品直销渠道,过去主要靠银行、第三方理财公司代销产品。券商大规模加入信托产品发行,使得信托公司又多了一个可合作的渠道。

其次,信托公司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开发金融产品。如券商和信托公司共同为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方案或“结构化”设计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并由券商代销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最后,信托公司应当乐观看待证券公司资管业务的“崛起”。2005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正式进军理财市场,当时信托业内也曾有一些悲观的预期,但事实证明,正是银行的加入,使得理财市场进一步深化,通过银信合作,信托公司取得了爆发式发展。同理可见,证监会“松绑”证券公司资管业务,也必然会壮大券商的财富管理市场规模,而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同样可以参与证券公司的创新过程,与证券公司携手开拓相关财富管理市场。信托公司现在不但有了银行渠道、也有了券商渠道,相信通过银信合作、信证合作和银信证合作等各种业务模式的拓展,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必然会不断壮大、更上新台阶。

注释:1:作者现任职于广东粤财信托公司风险管理部2:双10%限制指“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集合计划投资于指数基金的除外。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3。股权融资形式分为股权/股票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真实转让+回购方式融资、股权/股票收益权融资三种方式。

4。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33条。

第三篇:资管新规对同业融资业务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资管新规对同业融资业务

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保本理财产品同业投资业务

1.业务影响。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意味着商业银行不得发行保本型理财产品,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刚性兑付。

2.应对措施。下一步主要工作是打破理财产品刚性兑付,并且穿透底层资产,尽快推出非保本理财同业投资业务。

二、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同业投资业务

1.业务影响。证券公司以私募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售的融资工具,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属表外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投资者需关注兑付风险。

2.应对措施。资管新规对私募产品及合格投资者均有明确规定,我行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同业投资业务。

三、结构性存款同业投资业务

1.业务影响。国内结构性存款主要将本金投资于定期存款,再将全部或部分利息收益投向价外期权,类似于有一定市场风险的高收益存款产品。资管新规出台后,结构性存款已逐渐成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

2.应对措施。2017年以来,中小银行更多利用结构性存款融资,到今年5月总资金来源占比已达到5.6%。根据银保监会数据,今年1季度新增结构性存款达到1.84万亿,

1远超去年全年1.18万亿的增量。因此,我行开展结构性存款同业投资业务时应更多关注集中度风险,

四、存单质押融资同业投资业务

1.业务影响。该项业务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2.应对措施。我行开展存单质押融资同业投资业务时,一方面要穿透融资方底层资产;另一方面要关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否达到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五、国内信用证同业投资业务

1.业务影响。资管新规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国内信用证同业投资业务是我行利用通道开展业务,需要关注多层嵌套及套利问题。

2.应对措施。我行开展国内信用证同业投资业务时,一是杜绝多层嵌套,仅使用一层通道;二是科学收费,避免出现套利严重问题。

六、同业代付(受托型)业务

1.业务影响。同业代付仅适用于跨境贸易结算项下境内贸易客户在他行办理业务的情况。鉴于此项业务非资产管理业务,且由我行直接出资,未借用通道投资,因此资管新规影响不大。

22.应对措施。开展同业代付业务时,要按照监管部门“展业三原则”(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审核代付项下相关单据和材料,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并履行反洗钱合规审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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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坚信,随着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和分级预算体制的健全,随着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管的日加严格,金融市场的运行将越来越安全,地方公债的运作空间将不断拓展,并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及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侯荣华:《中国财政、金融问题研究》2004年版[2]樊丽明李齐云等著《中国地方财政运行分析》2001年版[3]樊丽明黄春蕾李齐云等著《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研究》200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