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督查督办 [银行XX省分行督查督办工作规则]
【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某行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总行一级法人、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各项决策指示在全行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结合省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督查督办工作的管理,提高全省某行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确保总行一级法人、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各项决策指示在全行得到坚决贯彻执行,结合省分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督查督办工作是指。根据省分行党委、省分行领导的指示和要求,对需要督促落实的事项,由督办职能部门立项,交二级分行、省分行机关有关处室限期办理,并对办理过程、办理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原则。紧紧围绕全行中心工作和主要任务进行,坚持服务党委决策、全程跟踪督办;坚持规范操作、讲求质量效率;坚持严肃认真、切实问责到人;坚持督办必要结果、确保工作落实。
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由督办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督促,承办、协办单位(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做到有序衔接、按责落实。
第二章督办范围
第五条以下工作列入督查督办范围:
(一)中央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来文或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事项;
(二)总行来文、总行到xx分行调研检查或领导同志指示交办的事项;
(三)xx银监局、人民银行某市分行、内外部审计部门、xx省“财专办”等业务监管单位来文要求办理或检查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重要工作事项,以及领导同志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省人大、省政协、省信访局、省纠风办交办、转办要结果的事项;
(五)省分行党委会、行务会、行长办公会以及年初、年中工作会议议定或列入全行工作计划的事项;
(六)行领导在各类公文上批示或口头交办,有明确办理要求和办结时限的事项;
(七)二级分行报送请示中有必要进行督办的事项;
(八)被新闻媒体批评曝光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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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十种督查督办事项,由省分行办公室(信访督查科)负责立项,填制《中国某银行xx分行督办查办处理单》(见附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根据督办事项的轻重缓急程度,具体立项形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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