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锡市中小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05月12日17时00分45主题分类:财税审计交通运输
“地铁交通”
“专项资金”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10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筹集成效和使用效益,结合本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锡市地铁交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铁专项资金),是指为推进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地铁交通项目的资金需求,设立的专项用于我市地铁交通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地铁专项资金在筹集和使用中应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高度集中,统筹安排。科学合理确定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范围,加快资金筹集的市场化运作,保障地铁专项资金筹集规模。充分论证地铁专项资金支出需求,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确保资金收支平衡。
(二)确保流量,防范风险。地铁专项资金规模与地铁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及资金需求相匹配,满足资本金和贷款还本付息需要,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确保建设期间工程进度。
(三)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地铁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不得挤占和挪用。切实加强地铁专项资金核算,不断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对地铁专项资金实施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四条地铁专项资金的来源构成:
(一)市本级和区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每年形成的新增财力15%部分纳入地铁专项资金;
(二)市区1654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均需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层转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229号,以下简称锡政办发[2007]229号文件)要求,由市级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土地出让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市级“汇缴结算专户”,土地净收益按一定比例集中,其中:
1.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内的土地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对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滨湖区范围内凡是执行返还土地出让净收益政策的出让土地,在返还区级土地出让净收益中集中50%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其他出让土地仍按《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财政调整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锡委发[2008]90号,以下简称锡委发[2008]90号文件)执行。
2.对原200平方公里建成区范围以外的出让地块,市集中区级地块出让总价的15%作为地铁专项资金来源。涉及新区的空港产业园、(太湖)国际科技园、中国吴文化博览园、锡山区的锡东新城商务功能区、惠山区的惠山经济开发区、(藕塘)职教园以及滨湖区的华庄镇、胡埭镇、南泉镇等区域暂按锡委发[2008]90号文件执行。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条江阴、宜兴应根据地铁交通发展要求承担本辖区范围内的地铁建设资金,并围绕建设资金的来源、筹措、使用及监督等方面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