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人员定位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和推进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法规、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及检查工作。
第三条矿长为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为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单位。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
第五条矿井必须按照《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要求,建设和完善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优先选择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定位精度高的产品,并做好系统维护和升级改造工作,保障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六条xx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由数据库服务器、中心站、传输接口、分站、识别卡、电源箱、电缆、接线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设备等组成。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调度室通信计算中心管理职责
1、负责矿井人员定位系统的管理,负责制定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安装和维护人员定位系统;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负责井下危险报警信息的辨识及地面向井下发布危险紧急指令的决策。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装、调试、维护及分站、读卡器的回收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负责系统异常信息的记录,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3、负责保证供电工区有100台完好的识别卡备用,用于上级领导及外来人员下井携带。对回收的故障识别卡,供电工区每天8:00前交矿调度室(电话维修班),由电话维修班进行维修。
4、将新安装人员定位系统的相关设备,在安装后及时将设备名称、位置报机电科建档、备案。
5、安排专人对人员定位系统设备、供电方式及读卡器的发放、更换、回收进行建档管理,确保人、卡统一的动态达标,并对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图每季更新一次。第八条安监处管理职责
1、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上、下井口显示屏、触摸屏、分站、读卡器进行监护;负责对井下各地点的系统装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2、信息办及井口安监员严格对下井人员数量及照灯、照卡数量进行严格把关,严防捎卡下井、虚报考勤等现象的发生。
3、信息办负责及时出具识别卡更换证明交工资科更改卡号并备案。第九条机电科管理职责
1、负责严格对入矿的人员定位系统所有设备的质量、各种证件等进行严格把关验收。对人员定位系统敷设电缆、安装、供电进行设计并严格把关验收。
2、负责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完成后,将该系统所有相关设备纳入矿机电设备管理。在办理日常设备交接的同时,将人员定位系统相关设备一并办理交接,并建档、备案。
3、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停、送电进行严格把关,并在停电票上注明是否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影响时间及影响范围,凡停电超过1.5小时必须通知调度室、工资科,并经矿值班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签字后的停电票必须报矿调度室存档、备查。
第十条企管科管理职责
1、加强对人员定位系统安装、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在确保安装质量动态达标的同时,对各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2、对各单位日常班前、班后,发放、收回识别卡建立台帐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对发现的弄虚作假现象进行查处。第十一条供电工区管理职责
1、负责矿灯房检卡器的日常维护,出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2、负责井下变电所人员定位系统分站的日常维护、检修和质量标准化工作。
3、负责矿领导识别卡的更换。
4、负责随时出具识别卡更换证明交安监处信息办后生效(识别卡更换手续与更换矿灯手续相同)。第十二条工资科管理职责
1、负责人员定位系统考勤信息的日常管理,确保职工准确考勤;及时对不能按正常时间上、下井人员等情况进行处理,并根据井下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及时变更系统内人员考勤信息。
2、负责根据井下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对于人员增、减变动,及时变更系统内考勤时限、津贴标准等信息,并每月月底统一通知调度室电话维修班变更信息情况。
3、负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供下井人员的考勤信息。
4、负责监视所涉及的考勤系统运行情况,出现异常,及时与调度室进行沟通。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管理职责
1、机电安装队负责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线缆的敷设。
2、井下各单位,必须熟悉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所有人员定位系统各设备的分布位置及安装(安装时提供电源)、供电方式,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对所辖范围内人员定位系统设备的完好、送电及质量标准化等工作负责。运搬工区在保证上述要求的同时,对停送电严格把关,并通知调度室涉及影响的分站,确保各上、下井口及其它地点分站、读卡器不间断的正常运行。
3、为保证下井人员及人员定位系统的唯一性,杜绝捎卡现象的发生,所有下井人员的识别卡由各单位自行统一进行保管,并对识别卡发放、收回建立台帐。各单位值班人员对本单位当天下井人员识别卡下井发放、上井收回进行负责,确保当班下井人员与发放、收回标识卡的数量相一致。若因单位管理不到位出现捎卡等现象,将追究当天值班人员和单位党、政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装备要求
第十四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使用、维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aq1048-2007)、《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等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地面中心站
1、系统主机应实行双机或多机备份,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2、中心站应实行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使用时间不小于4h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3、中心站设备应有可靠的接地和防雷装置;
4、中心站应配置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5、中心站应使用录音电话。
第十五条系统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取得“ma”安全标志和防爆合格证。
第十六条xx煤矿人员定位系统设备应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之间的输入、输出信号应为本质安全信号。
第十七条xx煤矿应与产品生产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确保产品生产单位负责产品的终身维修、配件供应、软件升级和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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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因无计划停电影响人员定位系统电源,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严重“三违”处理。第四十六条人员定位系统电源停电,接到通知超过1.5小时不送电,按送电不及时一次罚责任单位300元。
第四十七条人员定位识别卡如发生故障应及时更换,影响考勤的由自己负责。
第四十八条井下各区队应按照人员定位系统超时报警设置安排工作计划,下井职工工作不得超过人员定位系统超时报警时间,否则每发现一人超时罚款500元,并追究单位党、政责任。第四十八条矿每季度对人员定位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有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