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治理制度
刘家祠联办瓦斯治理方案
矿井瓦斯治理是矿井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瓦斯综合治理工作是我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好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是保护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煤矿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镇雄县煤炭局关于煤矿瓦斯专项治理的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好瓦斯专项治理活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的安全生产方针作指导,以上级关于瓦斯治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措施为依据,以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为主旨,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建立健全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防止煤矿瓦斯事故的发生,实现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步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矿全面开展瓦斯治理活动,强化瓦斯综合治理责任体系,硬化工作指标,优化生产系统,消除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从源头上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以确保我矿生产安全。
三、瓦斯治理的机制及制度
(一)、成立瓦斯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华书(法人、矿长)
副组长:刘威(工程师)
组员:胡仕均刘元润杨泽书吴德强彭从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冯光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1)、李华书。负责全矿瓦斯专项治理全面工作。
2)、刘
威:负责全矿瓦斯治理技术方面的工作
3)、胡仕均。负责瓦斯综合治理具体工作。
4)、冯光均。负责瓦斯治理具体工作的人员安排。
5)、聂多永。负责全矿瓦斯综合治理所需设施设备的供应及后勤服务等工作。
6)、吴德强。负责全矿电气设备的管理工作。
7)、胡付强。负责全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完善及管理工作。
四、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一)、矿井瓦斯治理包括:
(1)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2)严格执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3)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4)严格执行盲巷管理制度;
(5)严格执行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
(6)严格执行矿井瓦斯检查地点及检查次数规定等。
(二)、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工的配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2、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3、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检定仪,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并定期校验合格;入井时应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温度计等,以检查高冒处的瓦斯浓度。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各副矿长、各采掘机运通区(队)长、爆破工、电工、班组长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5、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瓦斯检查程序的要求执行。每次检查的结果必须认真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时,瓦检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处理不了(超过3.0﹪)时,应在瓦斯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矿长汇报。
7、瓦检工作不得发生空班(瓦检员未上班)、漏检(瓦检员不负责造成当班有一处或者多处未检查瓦斯)、少检(瓦检员不负责,没按规定次数检查瓦斯)、假检(瓦检员没有实地检查,而是填写虚假检查数据),必须做到井下记录牌板、检查手册、瓦斯日报表“三对口”(检查日期、地点、每次检查时间、班次、数据等必须完全一致)。
a)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的盲巷区域。
b)通风瓦斯日报表,每天必须送交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三)、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为了防止瓦检员迟到、早退或无人接班,避免分工区域出现无人检查、监视的空岗状态,从而保证能及时发现、处理通风瓦斯隐患,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手上交接班制度:
1、井下交接班地点
采煤工作面:在回风巷入口的新鲜风流处交接班;
掘进工作面。在局部通风机处交接班。
2、井下交接班时间
早班:不超过7:30
中班:不超过15:30
夜班:不超过23:30
瓦检员不得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3、交接班内容
(1)分工区域的通风系统、瓦斯、煤尘、防突、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或者采取措施。
(2)分工区域的通风设施,、装备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3)分工区域内发生的各种“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4)矿领导交办的工作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4、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接班人对交班内容了解清楚后,交班人和接班人必须在交接班手册(记录本)上相互签字,记录备查。
5、防止“空岗”。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检员未到班,交班瓦检员必须请示值班矿领导,听候安排,不得擅自下班。
(四)、排放瓦斯制度
1、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瓦斯积聚或其他原因需要排放瓦斯时,都必须编制瓦斯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有组织地进行排放。
2、排放瓦斯措施内容
(1)排放回风系统内撤人、断电、警戒;撤人及断电范围、警戒位置、断电及复电执行人必须在措施中明确。
(2)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0%。
(3)设置排放基地,基地应设在进风侧的新鲜风流中。
(4)排放方法由矿总工程师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放方法及步骤都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5)排放必须在汇合风流口靠新鲜风流一侧控制风流进行。
(6)排放结束,只有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才允许向排放巷道内送电,恢复工作。
3、由排放瓦斯组织指挥者组织参加排放瓦斯相关人员学习,贯彻措施,落实责任并签字。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3)当班无人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1次;对其他机电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也应检查1次。
(4)其他作业地点或应该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地点,其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但每班至少检查1次。
(5)每班检查瓦斯的次数,正常情况下应在当班平均分配;特殊情况下(如瓦斯涌出异常)应随时检查,不受检查次数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