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应急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预警信息发布要准确、及时、客观、全面,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健康,维护公司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条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在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应当根据职责权限和程序要求,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全公司或采区、工作面、岗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三条预警信息包括。“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所列险情、安全监控监测、微震监测、应力监测、束管监测、雨量监测等监测系统预警信息、矿井水文、断层、地质构造通知、巷道贯通预透(过)巷通知、现场安全重点,上级发布的恶劣天气(强风、大雨、强降温、冰冻等)、气象灾害(暴雨、台风等)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现场人员汇报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五条安全生产隐患预警通知单由安监处、技术科、调度室、医疗部、宣传科按职责分工拟定发出,紧急预警信息由调度室直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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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关注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密切跟踪灾害发生过程,及时了解现场情况,确保通信联络畅通;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相关单位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协调,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全体员工有义务向公司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预警信息,瞒报、漏报的将严肃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条预警信息发布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