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第二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关于推荐2009年度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

皖经信中小企函〔2010〕906号

各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2009〕36号),推动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为推荐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做好备选工作。根据省经信委《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中小企〔2010〕214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在全省组织推荐2009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名额分配。各市推荐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为不超过3个。

二、申报材料。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推荐条件、工作程序组织上报材料。

三、申报时间。9月10日前各市将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过期上报材料一律不收)一并上报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局。

联系人:叶翠云,电话:0551-2889200、18956086929;庄皖,电话:0551-287186

1、18956086663;邮箱:

zhw9183@163.com。

附件: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

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0〕175号),加快我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经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提供的公共服务主要包括:信息、技术、融资、质量、节能、环保、创业、培训、管理、商务、现代物流等。示范平台可以是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综合性平台,也可以是某一方面服务功能突出的专业平台。

第三条

安徽省经信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初审推荐、规划管理、指导服务工作,协助省经信委对示范平台进行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示范平台的条件

第五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运营两年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集聚的区域或行业。包括。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工业园区等。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从业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目标和品牌建设方案

(六)主要负责人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级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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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3、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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