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督导制度实施办法
建工集团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以及《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集团所属企业的人员或施工现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消防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集团对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谈话,由其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及事业部。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约谈:
(一)不认真履行安全、消防和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在集团公司检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对已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火灾隐患或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进行整改或纠正而被通报批评的,或者由于违法违规行为致集团公司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分等处罚的。
(三)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在检查中发现有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或环境保护职责的。
(四)发生一般以上(含)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发生火情以上(含)事故,报119火警出警的。
(六)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情形,由集团领导或集团安全监管部提出约谈建议,集团安全监管部在网上发布约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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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责令向集团公司作出书面检查。
(四)在集团管理平台上通报批评。
(五)提交集团纪检部门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责任。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