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

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沪国资产[2002]272号

各委、办、局,各国资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企业集团:

为推进本市国有资本有序地从一般性竞争行业退出,规范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厂务公开制度,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臵等方案,财务状况、审计情况、资产评估、不实资产核销及产权交易等重大事项都应在企业范围内实行公示,同时将相关政策告知职工,充分调动职工支持企业改制、参与企业改制的积极性

二、拟实施改制或已进入改制程序的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在企业改制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企业改制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职工公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并报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核准

三、企业改制方案经核准后,应实行先审计后评估。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组织对改制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审

1计,然后按照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改制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应在企业范围内公示,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无异议的,由中介机构正式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然后向市资产评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如在十个工作日内,企业职工对资产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委托单位,确实有问题的,由委托单位通知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调整。公示反馈情况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

四、改制企业存在不实资产情况的,由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不实资产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产[2001]16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授权经营公司、委托监管单位或企业集团应根据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指导企业及时调整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督促企业将准予核销的不实资产全额(包括对应的实物资产)移交给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处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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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规定。十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ΟΟ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