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本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程序完善公示制度的通知
咸阳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参股、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
(一)发展战略规划。包括中期发展规划和远景目标,重点是3至5年发展规划。
(二)产权、股权变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股权变动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转让或国有产权、股权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资产处置是指对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地、房产等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是指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资产的现时人格进行评定和估算。
(三)投资、融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的重要的对外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子公司、追加投资、收购兼并、注资参股、股权转换、对外担保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以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融资是指用于资本性投入的直接或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
(四)资产重组。是指企业及其所出资企业通过不同法人主体的法人财产权、出资人所有权及债权人债权,对资产的重新组合。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
(六)子企业(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任免。
(七)其它事项。
第四条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核准事项和备案事项。核准事项须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由市国资委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第五条以下事项为核准事项: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二)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的重组、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及修改公司章程和变更注册资本;
(三)企业设立子企业;
(四)企业的分立、兼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
(五)企业的主业确定;
(六)企业非主营业务单项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七)金融投资、境内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跨省市投资;
(八)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国有产权、股权的变动;其中,国有产权、股权变动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九)企业转让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
(十)账面净值在1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净值5%以上的资产处置;
(十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整体资产转让、破产、债转股等资产评估项目;
(十二)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年度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清产核资及损失核销、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
(十三)企业变更主营业务(含与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各种资质的转移)、转让核心技术和著名品牌;
(十四)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无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企业或其主要子企业向与其主营业务关联度较高的非控股企业提供100万元以上担保;
(十五)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增发股票等融资行为;
(十六)企业的工资分配总额和经营管理层收入分配方案;
(十七)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本公司股份(票)及企业董事会成员、经理层及三总师持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份(票);
(十八)重要子公司(全资、控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十九)企业主要领导人因公或因私出省、出境、休假等。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十九条对于不按本规定报告企业事项的,或故意漏报、瞒报事项的企业,市国资委将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纪律责任;对于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将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需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国资委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