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办法

资金集中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公司资源,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组建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平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资金,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所有资金(包括收入和支出);所指资金集中管理,是指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的资金流入、流出等全过程的控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集中管理工作,各分公司的资金收入定期归集到公司,各分公司支出所需资金由公司财务部按照资金预算定期下拨。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公司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

(三)向各分公司下达审批后的年度资金预算

(四)审批各分公司月度资金预算并下拨资金

(五)指导、监督、检查各分公司资金管理工作

(六)对各分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七)审查、汇总资金收支预算,预测公司总体资金需求,提出筹资或还款意见

(八)办理资金集中管理和核算的具体事宜。第六条各分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

(一)落实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规定

(二)编制、上报年度、季度及月度资金预算表

(三)分析、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四)办理分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具体事宜

第三章资金集中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资金集中管理包括银行账户集中管理、资金预算集中管理和货币资金集中管理等方式。

第四章银行账户管理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办理资金集中管理业务的银行系统,各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立银行账户,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的,可以申请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具体管理办法详见公司《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第九条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税金等日常零星支出以及支付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内容;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存放各种收入款项并向公司上划资金。

第十条分公司在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内开户的,一般存款账户须和银行签订《集团协议转账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每日营业终了,自动将一般存款账户(子户)上的所有资金直接上划到公司银行账户(母户),将子户上的存款扫数为零,手续费自动从分公司账户上扣除,作为财务费用入帐。

第十一条若分公司所在地没有公司确定的银行系统,经公司批准在其他银行系统开户的,每周周一上午十点前将一般存款账户上的所有资金电汇至公司银行账户,遇节假日顺延,电汇所产生的手续费作为财务费用入账。

第五章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公司及各分公司根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经董事会审核、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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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能及时编制资金预算,影响资金正常上划、下拨的;

(二)提供虚假预算,干扰资金集中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秩序的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