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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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3日来源:人民日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管理、担保资金的申请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解读。

担保资金的支持方式及额度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支持方式:

——业务补助。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给予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0.5%给予补助。

——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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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担保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及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