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财务预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规范分公司财务管理,促进集团公司经济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设在外地或本埠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3、管理原则。实行松散管理,各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具体规定:

4.1各分公司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2各分公司财务部必须于月底结账,结账前与总公司核对往来,准确无误后编制财务报表,于每月5号之前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门,

便于总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及时上交税务等部门。

4.3各分公司的收入由分公司自行开具发票,涉及的营业税、增值税及税金附加由分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4.4根据税法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由总公司合并汇算清缴,在当地税务部门预缴的所得税或因分公司形成的利润由总公司汇缴的部分,均由分公司自行承担

4.5集团公司根据协议向各分公司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4.6为及时回笼资金,收回欠款,集团公司规定分公司收入统一由甲方汇入集团公司账户,扣除管理费后,余额由集团公司汇回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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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完善日常财务管理的报告,每月上报一次财务报表;每年上报一次审计报告

7、其他

7.1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半年,各分公司如有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董事办公会议研究后再做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