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富煤矿防治水规定十五项制度:探放水钻孔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一、钻孔质量验收依据
钻孔质量验收依照本矿制定的探放水设计进行验收。
二、验收人员职责
1、立足本职,工作严谨。
2、严格按设计进行验收。
3、严禁验收人员不检、漏检、假检。
三、验收程序及范围
1、验收程序;探水队完成探水任务→防治水科验收→出具验收结果。
2、验收内容:a、钻孔数目b、钻孔深度c、钻孔方位d、有无涌水现象e、钻孔直度f、钻孔眼位
四、验收文件管理
验收结果由防治水科制成台账统一管理。
五、考核处罚规定
1、对于验收内容有一处与设计不符,罚款100元,责令其重新进行钻探。
2、两次不合乎规定,罚款300元,并停职学习。
六、适用范围
本制度只适用于探放水验收工作。
七、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八、附:探放水钻孔工程质量验收单
第二篇: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为认真贯彻落实“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方针,确保我矿探放水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1、探放水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探水作业规程》实施。
2、探放水孔由地测科、安全科、钻探队、分管探放水矿领导、跟班矿长、驻矿安监员、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采掘队队长等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时按照《探放水设计》和质量标准严格进行,验收合格后验收人要签署验收意见并签字同意。未按规定验收,或在验收过程中弄虚造假的,考核责任人1000元。
3、对不符合设计标准的探放水孔应重新钻探直到合格为止。
4、探放水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钻探队负责人必须与地测科联系。经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由地测科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钻探队按设计变更后的参数进行施工。在施工中如果私自调整钻孔参数或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此钻孔不予验收,并对当班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钻孔施工过程中,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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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当班负责人必须做好每个钻孔的施工详细情况、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探放水管理牌板》、《钻孔标识牌》,未完成钻孔施工记录和未填写各类牌板的,考核现场钻探负责人200元。
6、探放水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钻探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地测科,由地测科现场确认。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70m,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7、探放水钻孔验收时,必须对其钻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时钻孔孔长度应不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填写的钻孔长度。验收时如果发现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且钻孔长度小于《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签字表》中钻孔长度,考核钻探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考核钻探队长1000元。
8、探放水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充许范围为±1,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为了杜绝水灾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物探先行、钻探跟进、探掘分离、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确保探放水工作到位,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为便于保证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规范,提高探放水工作的可靠性和连续性,进一步落实井下探放水责任制。特对井下探放水工作验收规定如下:
一、探放水设计必须合理、规范,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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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作业质量验收制度(含单孔和循环孔)
技术措施》未经各部门领导审批之前,严禁擅自进行探放水作业。
二、在《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经各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按照设计的方位、角度、孔深施工,每次钻探后要由矿主管领导组织安排探放水的验收工作,参加部门应由矿地测、安监、调度、基建、机电、通风六部组成。
三、探放水质量检查验收领导组要严格根据探放孔设计认真检查核对并在探放水验收表上签字,提出合理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负责复查,谁签字、谁落实、谁负责。
四、矿有关业务部门、室、地测、安监、调度、基建、机电、通风对探放水地点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未按探放水设计及措施探水加重处罚。
五、验收内容以所批复的作业地点《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为准。未尽事宜可参照有关《煤矿安全规程》中第六章防治水的一般规定和第三节井下防治水第259条—27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
第三篇:煤矿防治水规定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组织机构
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韩志明常务副组长:高俊峰
副组长:马洪兴李俊徐起马玉
成员:孙涛苏儒高等瑞薛斌亮李树国
尹良斌杨育懋张彪王者荣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主任:孙涛副主任:苏儒
成员:高等瑞孟廷国曹海银李强李树国
杨育懋张彪刘汉庚朱俊宝王者荣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
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第五条地质测量组职责
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掘进队组编制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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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矿井衔接计划开展地面三维勘探、瞬变电磁或电法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6、机电科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条探放水规定
(一)探放水范围
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探放水要求
1、地质测量组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采掘队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质测量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组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七条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
(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
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
1、地质测量组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井下排水管理
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三台d85-45×5型水泵,额定流量为85m3/h,额定扬程为225m。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必须经常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完好。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盘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中央水仓有效长度213.28m,净断面6.2m2,有效容量1300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
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
5、中央水泵、盘区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
6、地质测量组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开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
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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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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