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落实我厂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外来人员。
三、定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1、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12、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13、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四)职权职责
1、安环科负责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并对
2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
2、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车间、部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汇总统计全厂特种作业人员,各部门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并同意,方可变动。
3、安环科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的教育培训管理。
(五)管理内容
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⑴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⑵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⑶具有初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⑷热爱本职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遵纪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⑸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⑴项、第⑵项、第⑷项和第⑸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禁止无证上岗。
5、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检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具体要求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临时用电安全守则》实施。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7、安装、检修、维修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关闭电源,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8、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现场作业期间,必须有人进行现场监护,禁止单独作业。监护人发现或作业者自己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发生危险时,现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组织抢救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减少损失,避免事故扩大。
9、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10、各车间、部门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11、公司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员工或管理均有权利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报告。
1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⑴各车间、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的,报安环科核准后,书面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培训中心组织安排培训和考核工作。
⑵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各车间、部门必须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各部门向安环科提供需要复审、初审的人员名单,培训中心进行安技培训。培训和考核结束后,将有关培训资料和证
5件交到安环科负责安排。
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安环科。
⑸各部门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在招聘入职时由公司人事部门和部门各级担当管理进行证件的审核,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门招聘的特种作业人员最终由安环科核准后,纳入到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名册进行有效管理。
⑹参加外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需到培训机构指定地点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参加培训。参加公司内部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由培训中心发给相关资格证后方可独立作业。考核不合格者,可进行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⑺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由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凡是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⑻特种作业人员工作岗位须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内调动仍从事本工种作业,原发操作证继续有效,由调出部门通知接收部门备案。公司内调动不再从事本工种作业人员,由调出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并送交主管部门备案。
⑼特种作业人员从集团其他分公司调入我厂的,应在调入的当月纳入到本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范围。
6⑽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须向公司和所在部门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由公司承担培训费用考取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由安环科负责保存原件,但必须向作业者提交有效的复印件。特种作业人员退休,应交回特种作业资格证给到安环科存档。
⑾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提交详细的工程作业方案和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复印件供本厂各级安全人员、管理进行参考确认。外来公司因工作需要,携带到我厂的特种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无牌无照、损坏淘汰、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禁止带入本厂范围内使用。
⑿外来人员在我厂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必须遵守本厂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安环科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门应将我厂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合适的方式传达到外来作业的单位和人员,明确安全责任和相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作业。
⒀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违章行为,本厂任何人员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必要的情况下由完成对当事人或外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
(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七)《特种作业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06)
(八)《火力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标准》(神华集团)
(九)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畴,对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的资质的确认、1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管理、健康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指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电梯维护、操作;潜水作业等。(详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证”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证件。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2第五条生产技术部是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及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工作,保存证件原件;
(二)建立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完成培训任务,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前,不能从事该工种的作业。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规定,确认所涉及的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并根据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对其所接受的培训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以下的相关培训:
(一)发证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二)为适应工种的技术更新及证件复审的培训;
(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所必需的培训;
(四)安全技能认证培训;
(五)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历次培训情况、考试考核成绩、所获资格的有效期、培训投入的费用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的部门、班组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主要记录内部和外部培训的情况及所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安全监察部门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应满足有关要求,不应有岗位禁忌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
第四章检查与评价
4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利用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各类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安全监察部门共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对本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安全技术部部,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技术部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5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1.4煤矿井下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溶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
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3.1叉车作业3.2工程机械作业
3.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3.4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4高处作业4.1登高架设作业
4.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5制冷与空调作业
5.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5.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66爆破作业6.1岩土爆破作业6.2拆除爆破作业6.3煤矿井下爆破作业7矿山安全作业
7.1煤矿通风安全监测监控作业7.2煤矿瓦斯检查作业7.3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7.4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作业7.5矿山主提升机操作作业
7.6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绞车操作作业7.7石油天然气司钻作业8矿山应急救护作业
9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9.1燃爆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9.2燃爆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9.3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9.4毒性危险化学品押运作业10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
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11.1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作业11.2民用爆破器材押运作业
712锅炉作业
12.1锅炉运行操作作业12.2锅炉水处理作业13压力容器作业
13.1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作业13.2氧舱维护作业14起重机械作业
14.1起重机械安装维修作业14.2起重机械指挥作业14.3起重机械司索作业14.4起重机械操作作业15电梯作业
15.1电梯安装维修作业15.2电梯操作作业16客运索道作业
16.1客运索道安装维修作业16.2客运索道运行操作作业17大型游乐设施作业
17.1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维修作业17.2大型游乐设施运行操作作业18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819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作业。
第三篇: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hubeidongfangchemicalindustryco.,ltd.
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日常管理工作,防止人员伤亡、设备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以及管理要求。
第三条定义
(一)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见附件1。
(二)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四条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条件
(一)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hubeidongfangchemicalindustryco.,ltd.
4.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6.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独立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由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负责。
第七条公司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按规定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方法、事故案例等相关知识的培训,保证其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更新,培训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条新学员在取得操作证后,要在师傅的带领下,经过半年至一年以上的学徒时间,达到完全能独立作业时,方可单独作业。严禁因生产缺员,让新特种作业人员和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早出师、早顶岗。
第九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考核和办证
(一)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和规定及公司的规定执行。
(二)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资格证书,经本人申请,由人事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报地方相关部门实施。
(三)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和时间参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四)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重新培训。
第十一条复审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hubeidongfangchemicalindustryco.,ltd.
(一)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
(三)复审内容包括健康检查、违章作业记录检查,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知识。
(四)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发现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行的相关法规、标准条文有冲突时,以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颁行的相关法规、标准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