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分类,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复审工作。
2、范围
适应南召县中机国能电力有限公司城郊20mwp光伏电站工程施工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3、术语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4、职责
4.1工程管理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4.2安全保卫科负责督促、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的执行情况。代保管特种作业证件(电子版),制作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印件。
4.3项目部负责提出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二工种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需求,协助工程管理部组织本项目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负责建立本项目特种作业人员台帐。
5、资源需求
培训和考核特种作业人员的师资、教材、教学设备、场地及资金。
6、工作流程
6.1与本工程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分类
6.1.1电工作业。含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6.1.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电焊、气割、气焊。
6.1.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电梯、卷扬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6.1.4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6.1.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
6.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6.1.7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6.2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6.2.1年龄满18周岁。
6.2.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6.2.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6.2.4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不再列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范围。
6.2.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它条件。
6.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以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教材为准,适度增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掌握的内容。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6.4已按国家规定的本工种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的要求进行教学,并接受过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可不再进行培训,而直接参加考核。
6.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6.6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由原考核发证部门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的复审年限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在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时提出,必要时由工程管理部通知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部门安排复审。
对已不从事特种作业而未作岗位变动的人员,由所在项目部通知工程管理部不再进行复审。对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所在项目部按复审要求审查并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经发证部门同意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4年一次。
6.7复审的内容
6.7.1二年期间从事相应工种工作情况。
6.7.2健康检查(可结合定期体检进行)。
6.7.3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6.7.4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6.7.5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试。
6.8经复审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由复审单位在证件上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申请再复审一次。再复审培训期间,享受离岗待遇。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6.9.1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6.9.2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以上的。
6.9.3弄虚作假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6.10一人从事多项特种作业应由项目部申报,并列入本部门当年的教育培训计划中,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后,经过与之工作内容相应的培训、考核合格取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6.11特种作业人员证件由国家指定的部门发放。取证和复审情况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特种作业所在项目部,另及时将新取和复审后的特种作业证件交安全监察部代保管,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制作证件复印件发项目部,由项目部发放到特种作业人员手中,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复印件备检查。特种作业证件原件专业公司和相关部门需要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办理借用手续。
6.12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保卫科对其证件审核后,证件原件或经审核后制作的复印件由特种作业人员随身携带备检查,给分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制作的复
印件应加盖审安全保卫科印章,在证件有效期内,复印件在公司各施工现场内通用,不必另行制作。分包单位更换特种作业人员时,应在更换人员作业前,到所在地安全部门交验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的原件,办理变更手续。
6.13特种作业人员所在项目部应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6.14未取证或持过期证件从事特种作业者作违章处理,并追究工作分配者的责任。
7、监测和改进
7.1现场安监人员及其它与特种作业工种有相关铰链隶属关系单位部门有权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作业人员及所在项目部不得拒绝。
7.2分包单位进场后由项目部安全保卫科核查其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
8、相关和支持性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8.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8.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8.4《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
8.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8.6《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9、记录
9.1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帐
第二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保障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定义
(一)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
(二)特种作业的范围包括。电工、电气焊工、尾矿库工、安全员、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义条件的其他人员。
(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工作认真负责,没有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备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经安监部门进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掌握本岗位操作技能和实践经验。
3、矿对特殊工种人员要建立档案、登记、培训、考试、考核相关内容,并由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定期进行复审。
4、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2)进行体格检查。
5、对特殊工种的奖惩:
(1)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不合格者要没收特殊工种资格证,不得继续独立作业,直至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2)对工作认真努力钻研本工种专业技术知识,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复审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特殊工种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篇: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厂所属各车间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维护施工生产的正常秩序,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生产设备,主要包括:
l、起重机械:额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门机、塔机、缆机、龙门吊、吊车、卷扬机、固定扒杆等;
2、升降设备(装置):额定起重量≥0.5t的电梯、吊栏、滑模;
3、压力容器:气瓶、制冷设备、空压设备及压力管道;
4、运输索道;
5、锅炉:容积≥30l的承压锅炉;
6、其他有关设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装施工作业。主要包括:
1、电工作业。电气安装、维修、值班。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电焊、气割、气焊。
3、起重机械作业。门式、塔式、桥式、缆索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安装维修;施工升降机、电梯司机、安装维修;卷扬机司机;铁道专用起重机司机;起重指挥、信号、司索等。
4、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场内运输汽车、轨道机车、铲车、叉车、推土机、装载机、挖掘机、电机车、翻斗车、农用车等。
5、登高架设及高空悬挂作业。各种排架、平台、栈桥的架设拆除;外墙、坝面清理、装修;悬挂设备安装维修。
6、制冷作业。制冷设备操作、维修。
7、锅炉作业。司炉、维修、水质化验。
8、压力容器操作。空压设备,氧气、乙炔站设备操作维修等。
9、爆破作业。爆破器材运输、储存、加工、使用、销毁等。
10、金属探伤检测作业。射线、超声波探伤。
1l、建筑防水作业。
12、其它有关作业。
第四条
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的安全全面负责。第二章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其中制造、安装、改造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维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
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制作、安装、改造、维修过程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结束完工后,施工生产单位应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七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施工前,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拟将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情况,用书面方式告知各项目分部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作业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经批准即可施工。
第八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持有以下产品的安全技术资料:
1、生产单位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
2、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
3、产品监督检验证明;
4、设计文件;
5、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文件)。
第九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项目有关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和文明生产规定,服从项目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履行相应安全文明生产责任。
第十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经过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经监督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才能交付使用单位使用。
检验检测机构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许可的单位。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队伍应当将生产、安装、改造、维修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第三章
特种设备使用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各项目分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协同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制定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组织实施,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向各项目分部及当地直辖市或设区的市(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项目经理部物资设备部备案。
登记的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四条
经理部、各项目分部物资设备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如下:
1、制造单位、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测证明、使用维护说明、技术资料等产品文件。
2、安装技术资料和监督检测合格文件。
3、定期检验和定期自检记录。
4、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特种设备制作、安装、改造、维修及定期检验的登记文件。第十五条
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使特种设备在使用运行中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各项目分部对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至少每周运行
一次自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七、各施工队应每天召集其特种作业人员召开班前、班后会,及时检查、小结日常工作
的各种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大地五金藤器实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