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大型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有效发挥设备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保证设备安全运行,促进公司设备人、机匹备管理,充分发挥设备、人员集中管控的优势,杜绝项目无序用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防止设备安全事故及其它纠纷发生。现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招录

1、招录人员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特殊的岗位,必须有较高的责任心和风险意识;思想政治合格,热爱祖国,热爱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18-45周岁;身体健康能满足特殊作业要求,无不良嗜好者。

2、招录方式

(1)、具体招录程序如下。设备租赁公司根据公司下一年的公司生产任务,设备量的增加,人员的增、减变动等情况及时报特种作业人员需求计划到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设备租赁公司共同根据需求计划负责招录人员。人力资源部、设备租赁公司等相关部门负责面试和考核,考核合格后,设备租赁公司向公司报申请报告,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定,公司领导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2)、鼓励各单位、项目部推荐优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报至设备租赁公司,经试用考核符合条件的人员,由设备租赁

公司统计后书面报人力资源部并附考核材料,分批择优纳入设备租赁公司,逐渐建立自有设备作业人员队伍,实行统一调配、管理。

(3)、优先招录有工作经验的人员和一定机修知识的人员。

二、合同签定形式

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岗位特殊情况,在正式办理录用签定合同时要满足公司生产规模、人、机匹配、公司设备量投入增加的需求,要使的人人有岗位,人、机合理配臵、满足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项目施工要求,劳动合同签订按以下形式签订:

1、原则上所有作业人员先与设备租赁公司签订一份以项目工期(项目使用时间)为期限的临时用工协议,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间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及时清退。对短期使用签订劳动合同人员要及时完善劳动用工和合同到期相关手续。

2、在项目结束后,人力资源部依据试用期考评表现、个人意愿及年龄层次、实际工作情况等首次可签订六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前双方要约定培训费用的服务期限、证件的保留地、违约责任、提前解除合同的要约等,切要保留相关的证件及证据

三、设备作业人员配备

公司自有大型设备在项目上租赁使用时,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由设备租赁公司配备,尽可能定人定机,实行人机配套。按

要求原则上一台塔吊必须配备司机、信号工各一人,施工电梯不能低于一机二人,并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配备设备作业人员。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统一管理责任主体单位是安徽三建设备租赁公司。任何单位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私拉乱用人员和私自购买、租赁设备,所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租赁公司统一配备、管理、培训、考核。

2、设备租赁公司要本着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思想及精神,应成立专业管理组织(部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对设备及操作人员实行制度化管事、管人,根据公司用人的实际情况形成有章可循的管理规章制度,制度要合法、合理不得高于任何的法律、法规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派驻项目作业期间由项目部及设备租赁公司对其实行共同管理,项目部主要负责设备作业人员的现场作业管理及考核,设备租赁公司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业务培训、办证、体检及考核工作。设备转场在厂区工作期间,作业人员由设备租赁公司管理。

4、设备租赁公司与项目部应按照市场行情双方协商设备费用,相关单位不得克扣截留相关费用,以确保设备作业人员正常管理,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月转入设备租赁公司,设备作业人员工资由项目转入设备租赁公司统一考核发放

5、项目部不得以设备租赁公司不能满足项目需求为借口,私租乱雇设备和人员,确因特殊情况要事前报告,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可以租、聘,但是必须纳入设备租赁公司统一管理、费用统一结算、工资统一支付,不得直接结算支付费用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待遇

1、薪酬组成

临时用工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和考核工资;考核工资根据考核期间的得分计算。正式员工薪酬根据公司文件执行。

2、薪酬发放流程

由设备租赁公司为签订合同人员办理银行卡,并根据每月的工作情况编制工资表报项目部审核,项目部将该项目人员工资统一发放至设备租赁公司,设备租赁公司再转至个人账户。

3、住宿

针对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所有特种作业人员的住宿由项目部统一提供。

六、处罚

1、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警告,记入档案:(1)、工作不服从现场安排;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3)、违反项目、设备租赁公司管理制度、存在“三违”行为。

2、设备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的,予以清退:(1)、打架、闹事的;

(2)、蓄意破坏机械设备,导致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3)、屡次警告后,仍不悔改。

第二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一、为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特种

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厂)锅炉作业、压力容器作业、压力管道

作业、电梯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客运索道作业、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特种设备焊接作业、安全附件维修作业的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部门(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聘用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及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1、建立特种设备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对新聘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的作业或相关管理工作。

3、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作业技能和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

种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5、为作业人员提供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作业条件

6、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持证人员应在复审期限3

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四、外聘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执行企业相关方安全管

理制度,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2、上岗作业时应随身携带有效证件,正确穿戴个体防护装备

3、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4、拒绝违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予以注

销不得再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遗失或损坏的,持证人员应及时到发证部门补发、更换。

七、企业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在监督

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持过期、伪造、涂改等证件,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罚则有关内容进行处罚。

第三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549号令)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五)《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

(六)《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15号令)

(七)《特种作业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06)

(八)《火力发电企业本质安全管理体系评价标准》(神华集团)

(九)神华国能(神东电力)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明确了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畴,对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的资质的确认、1培训管理、档案管理、资格证书管理、健康管理等有关要求,指导和规范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装、调试、操作、维修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指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电梯维护、操作;潜水作业等。(详见附件)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潜水作业等作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作业证”是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部门或机构颁发的资质证明证件。其中《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考核发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2第五条生产技术部是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及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换证工作,保存证件原件;

(二)建立发电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完成培训任务,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第三章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之前,不能从事该工种的作业。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本规定,确认所涉及的特种作业的范围、种类以及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并根据特种作业岗位与人员对其所接受的培训情况进行核实,确认是否符合国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以下的相关培训:

(一)发证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

(二)为适应工种的技术更新及证件复审的培训;

(三)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所必需的培训;

(四)安全技能认证培训;

(五)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力资源部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记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历次培训情况、考试考核成绩、所获资格的有效期、培训投入的费用及其他与培训相关的资料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在的部门、班组也应建立相应的档案,主要记录内部和外部培训的情况及所获资格证书的有效期

第十二条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安全监察部门确认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健康管理,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应满足有关要求,不应有岗位禁忌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对身体条件差,不适应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调换工作岗位。

第四章检查与评价

4第十五条生产技术部利用春、秋季安全大检查等各类安全检查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第十六条人力资源部门与安全监察部门共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第十七条对本规定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安全技术部部,并定期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安全技术部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5附件

特种(设备)作业范围

1电工作业1.1高压电工作业1.2低压电工作业1.3防爆电气作业1.4煤矿井下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溶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2压力焊作业2.3钎焊作业

3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3.1叉车作业3.2工程机械作业

3.3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作业3.4企业内准轨机车驾驶作业4高处作业4.1登高架设作业

4.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5制冷与空调作业

5.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5.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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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安环部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

7.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里)